清华大学玉泉医院违法排放超标废水 被罚53万元
慧聪水工业网 11月3日,北京市环保局发布〔2016〕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清华大学玉泉医院违法排放废水的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3万元罚款。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6〕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保局于7月5日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号的清华大学玉泉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64mg/L、总余氯0.73mg/L,超过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规定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预处理标准(悬浮物60mg/L、总余氯2-8mg/L)。
北京市环保局表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清华大学玉泉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于8月31日告知清华大学玉泉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9月1日提交的关于超标排放非主观故意,已积极整改,希望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鉴于清华大学玉泉医院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清华大学玉泉医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环保监察听告字〔2016〕12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10月25日,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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