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提高巢湖流域污水排放门槛 四项污染物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安徽省环保厅日前发布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4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监控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2016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的规定。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
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要求,抬高流域内工业企业进入门槛,有利于淘汰污染型落后企业和产业升级,显著减少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湖体富营养化状况,促进巢湖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巢湖流域及安徽省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