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零外排”为何仍被罚三十万元?

慧聪水工业网 2016-08-24 09: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慧聪水工业网 在山东省新泰正大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焦化”)厂区,记者看到,熄焦废水通过新建设的输送管道和加压泵站,进入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送到熄焦工段回用,实现了生产废水“零外排”。

此前,这家企业因擅自拆除废水输送管道,将熄焦废水直接回用于熄焦工艺,被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查处。新泰市环保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产50%,并处罚款30余万元。

同样是生产废水“零外排”,经过处理后回用与直接回用有何区别?熄焦废水不经处理直接回用,会带来哪些环境污染?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企业擅自拆除输送管道,熄焦废水直接回用

正大焦化位于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占地370亩,总投资3.2亿元,员工700余人。2004年,公司启动建设年产60万吨的焦炭项目,采用捣固式焦炉,并于2007年初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投产。

据了解,炼焦熄焦工段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烟尘、SO2、CO、NOX、H2S、B[a]P等。正大焦化的熄焦系统采用湿法除尘,即在熄焦塔上部设折流板捕尘装置和喷洒洗涤装置,除尘率达60%以上。2015年又新建设了炉外脱硫设施,确保有组织气体稳定达标排放。

在污水处理方面,正大焦化设有污水处理站,采用A2/O2工艺,将熄焦废水、冷凝鼓风产生的剩余氨水、洗脱苯废水、生活废水等送入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再送往熄焦工段重复使用,可实现全公司无生产废水外排。

6月6日,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开展独立调查时发现,正大焦化在生产期间擅自拆除熄焦废水输送管道,熄焦废水未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回用于熄焦工段,部分生活污水也未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此外,厂区雨污未分流,焦炉老化,存在无组织排放现象。同时这家企业煤场露天存放,棚盖措施不到位,防风抑尘网不完善。

经检测,正大焦化熄焦废水池废水COD、氨氮、挥发酚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2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限值,但不外排。厂界无组织废气和炼焦炉排气筒废气均未超过相应排放浓度限值。

废水不外排是否就不存在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记者了解到,熄焦环节是焦化生产企业的一个重要排污节点,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熄焦废水中含有高浓度的COD以及氰化物、氨氮、石油类有机物、硫化物等污染物,若直接回用于熄焦,将导致各类污染物随蒸汽气化外排,影响环境质量。

对于“擅自拆除输送管道,熄焦废水直接回用”问题,正大焦化相关生产负责人徐波解释,因原熄焦废水输送管道和水泵腐蚀严重造成炉顶漏水,形成安全隐患,公司于5月18日对其进行拆除修复,在此期间,将熄焦废水直接回用于熄焦工段。

截至记者发稿,针对正大焦化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新泰市环保局已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环保部门开出罚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查处正大焦化违法行为后,将案件移交给了新泰市环保局。

新泰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万惠晋告诉记者,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正大焦化并未向环保部门提交报告,擅自拆除了废水输送管道,并将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熄焦废水直接回用于熄焦,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

对此,新泰市环保局对正大焦化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于6月22日前恢复熄焦废水处理设施(输送管道)的正常使用,并依法开出30.0132万元的罚单。

对于正大焦化煤场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和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新泰市环保局责令其在两个月内建成煤场围挡,采取必要的覆盖措施,并处以罚款10万元。

近日,记者在正大焦化厂区看到,企业新建设的熄焦废水输送管道已进入正常使用,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源源不断地送往熄焦工段重复利用。

目前,公司煤场周边的防风抑尘网正在安装,厂区雨污分流改造已经完成并投入使用,生活污水已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焦炉炉体维修完毕。但记者在厂区焦炉车间、污水处理站等多处点位,还是闻到有明显的化工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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