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入鱼塘致55吨鱼死亡 排污单位赔偿20万余元
慧聪水工业网呼图壁县马场湖村的养鱼户赵强一想起5年前55吨鱼因水污染而死亡的事就心痛不已,不过,他遭受的损失近日终于得到了赔偿。
2011年1月31日晚,一股不知从何处而来的污水流经马场湖村扬水站后,流入赵强经营的鱼塘。次日早上,赵强发现63.5亩的鱼塘被污水覆盖了一大片,急忙采取疏通渠道、排放污水、注换清水等自救措施。尽管如此,鱼塘里的鱼还是死了大半。
经查找,赵强发现这股污水来自呼图壁县某服务中心。于是,他立刻与该服务中心协商。服务中心表示,他们的排污行为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赵强家鱼塘的鱼死亡与其排放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同年12月6日,经赵强申请,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自治区渔政管理总站对赵强鱼塘鱼死亡的原因及数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流入鱼塘的污水中悬浮物、生化需氧量等多项指标超标造成池塘水体缺氧而使鱼窒息死亡,死亡鱼总量估算为55.84吨。
同年12月17日,赵强将某服务中心、当地的环境卫生部门及村委会诉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鱼死亡的损失,和因清污、增设水泵产生的人工费、电费等共计332300元。
呼图壁县法院审理查明,某服务中心属民营企业,处理呼图壁县城镇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后的污水属于国标二级水质,可用于经济树林及绿化带浇灌用,但不能用于人畜饮用及鱼类养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某服务中心赔偿赵强的损失共计225243.68元,当地环境卫生部门与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近日,昌吉州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明确了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受害人仅对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侵权人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赵强只需对其受损事实、受损数额以及侵权人存在污染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服务中心则对其不存在污染行为、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服务中心没有对排放的水符合排放标准、没有污染环境等进行举证,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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