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进入运维期 如何设计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优化提升管理水平?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对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更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笔者经过调研发现,部分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目前面临一些共性的困难,有待研究破解,以使海绵城市发挥出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
当前,我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正全面进入运维期。运维期是指海绵城市基础设施从建成投入运行,到设施因老化、损坏,彻底失去海绵功能之前的正常运转时期。运维期各项海绵设施稳定、高效地运转,高度依赖具有针对性的养护工作。这种养护既包括日常的清理维护,也包括专业的维修养护。在不同的使用情境下,海绵设施折旧的速率也是不同的,需要专业机构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随着设施运行中不可避免的老化折旧,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将不断上升。繁杂的养护工作将贯穿整个运维期,因此应该遵循一套设计完善的管理制度,以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管理模式对海绵城市运维期整体表现有重要影响
从管理主体来看,目前已投入运行的海绵城市试点,大多选择将全部设施按照类别移交给相应的市政部门来维护,如园林、道路、水务等部门。这是因为市政部门拥有丰富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经验,也便于直接使用政府拨款等相关资源。但海绵城市往往是在一处地块上多类设施的协同作用,各市政部门按照传统分工各自为政,既弱化了技术层面的协同作用,在管理层面也不符合海绵城市的运维特点。首先,海绵设施的专业运维内容需要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其次,海绵设施可能建设于小型公共空间之内,如小区的透水铺装、学校操场的调蓄池等,面积小且分布零散,更适合由其所在区域的社会主体进行养护。最后,海绵设施在建设之中很多引入了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资本在相关设施建设完成后一般还要负责十年甚至更久的运行维护工作,它们对设施进行维护的技术水平和效果应当受到监督。同时,经费流转过程也会因各部门平行管理而过于复杂。因此,由一个政府部门牵头,与所有承担运维任务的主体对接,整体把控运维情况是更具效率的选择。
从管理制度来看,目前各试点城市的运维技术规范中大多涉及常规运维和技术运维两类。常规运维是日常的、低技术含量的,可由传统市政设施运维部门自行承担;而技术运维是周期或突发的,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与设计数据。目前针对技术运维缺乏详尽制度,谁来做、怎么做、做成什么样,都亟待明确后执行。
建立“1+2+3”综合管理体系,助力海绵城市持续提升生态表现
综合国内海绵城市试点当前的管理特点,结合国内外海绵城市运维管理的先进经验,建议针对海绵城市的运维期构建“1+2+3”的管理体系,即“一个牵头,两个支持,三种制度”。
“一个牵头”指试点城市运行维护的牵头管理单位。这是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海绵设施运维的行政部门,履行经费运行、统筹管理、绩效考核3项职能。具体来说,就是作为牵头机构对接水务、道路、园林等相关部门涉及海绵设施运维的工作,制订、审核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划拨执行经费,并制订考核标准,对各部门的执行表现进行绩效考核。同时,牵头编制运维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经费使用、各行政部门职能范围、各企业与社区管理主体职能范围、主要执行制度等重要内容。
“两个支持”指“技术支持”和“监督支持”。其中,负责技术支持的单位或机构,应该掌握海绵城市建设中涉及的各个项目,在规划、建设期间,对相关政策、数据资料等有一定的积累,这样就可以在运维期为牵头管理单位提供数据、协助联系企业单位、支持编制相关技术文件等。监督支持又可分为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与自下而上的公众监督,行政监督来自在牵头管理单位之外独立运行的行政部门,与牵头管理机构内的绩效考核机制并行,在行政主体内部,为海绵设施的合理运维建立第一重奖惩激励机制屏障;公众监督主要来自社会主体,包括城市居民、社区居委会、小区业委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行政监督与公众监督并行,在行政主体外部,为海绵设施的合理运维建立第二重上下监督机制屏障。
“三种制度”包括专项经费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监督反馈制度。专项经费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在牵头管理主体内部成立运维管理专项经费的管理部门,对专项经费实施专款专用,负责制订经费预算、划拨执行经费,优化经费使用路径,并与相关单位配合进行财务审计等工作。
绩效考核制度是指考核主体对照海绵设施维护目标和绩效标准,采用科学的考核方式,评定各执行主体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并且将评定结果反馈给各执行主体的过程。应当由牵头管理机构中承担绩效考核职能的处室负责制订考核标准,并对各执行主体的执行表现进行绩效考核。
监督反馈制度分为行政监督与公众监督。设立对海绵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足够了解的机构作为行政监督主体,直接向牵头管理单位负责,建立或完善海绵设施监督机制,明确监督内容,包括设施运行情况、是否达到运行标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合规等内容。发现问题后,可直接向牵头管理单位进行反馈。若发现设施存在重大缺陷,也可由牵头管理单位协调建设单位,执行对建设项目质量的后续保障义务。公众监督制度是行政监督制度的补充,两类监督主体并行可以显著提升监督反馈制度的有效性。
作者单位:齐珊娜,天津城建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段梦,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