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将对“污染环境罪”修订 请提出你的意见
慧聪水工业网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主要从六个方面对现行刑法进行了完善,共修改补充30条。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
一是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二是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三是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
四是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五是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六是修改完善生态环境等其他犯罪领域规定。
2020年10月21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时公布的还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长江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国防法(修订草案)》,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9日。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三十四条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依法确定的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现行法律条文如下: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