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 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主动立法
慧聪水工业网 《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迈上法制化的新台阶。同时这也是全国首个以河长制湖长制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海南于2017年底已全面建立了河长制,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2090名。同时湖长制工作已全面启动,完成工作方案编制近期将印发实施。目前全省水质优良率达93.7%,但一些中小河流和城镇内河(湖)仍存在污染。
在推进河长制工作中,一些河长职责不明确、履职不到位、地方协同、联动机制未建立等问题,制约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生效落地,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解决当前综合治水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据介绍,此次《规定》的出台,是海南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优势主动立法,在遵循现有涉水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予以明确。此外,《规定》还统筹考虑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开展,将河长、湖长全部融入其中,是全国首个以河长制湖长制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
作为一部创制性法规,《规定》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构建的治水责任体系的前提下,针对河长制湖长制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对河长制湖长制体制机制予以明确,创设了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实际的河长制湖长制规范。
《规定》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在职责划分上的差异性。省级总河湖长是本省河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的重大问题。副总河湖长协助总河湖长工作。省级总河湖长每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省级副总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市县级总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市县级副总河湖长每季度巡河湖不少于1次。
《规定》还明确了河长制湖长制实施范围,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等水体,实现陆域水体全覆盖。此外,厘清了河长、湖长职责,强化履职手段,并突出公众监督,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河湖管理保护,为河湖管理提供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