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竣工验收中工况有何要求?环保厅:75%负荷!
慧聪水工业网 近日,有网友在广东环保厅公开平台中询问关于环保验收工况问题,广东环保厅也做出了相应的回应!
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规定,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但是2016年环保部的《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40号)已经废止了这份文件。那么现在的企业开展自主验收,试生产阶段生产负荷达不到75%的,(如产能仅达到设计产能的60%,部分生产设备尚未安装)可以开展整体项目的竣工验收吗?现阶段对开展自主验收的工业企业,生产负荷是否有硬性要求,是否有相关法规文件明确?
答复:
您好!1、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有关要求,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工况记录方法参照其附录3“工况记录推荐方法”。2、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执行其中相关工况负荷要求。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污水处理监测规范《地表水和污染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达到75%的工况!
附件:《地表水和污染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节选)
8、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8.1验收监测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测试;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等。
8.2验收监测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及排污分析、监测因子、采样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依据、评价标准、监测仪器、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要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并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