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细则和自动监测仪器技术参数管理规定出台
慧聪水工业网 为保障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国家城市站规范运行,确保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客观、准确、真实,环境保护部近日出台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应如何理解和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日前接受了记者专访。
《细则》和《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一是适应环境管理新形势的客观需要。2014年底,全国在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建成了由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城市站)组成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2016年,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机制体制改革要求,国家城市站环境空气监测事权上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运维。因此,国家城市站运维和监管主体均发生变化,运行机制有所改变,相关责任方及其职责也相应进行了调整。2013年印发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已不再适用。
为保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事权上收后国家城市站运行管理有据可依,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管理有章可循,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细则》和《规定》。
二是规范监测仪器设备技术关键参数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家城市站主要承担颗粒物(PM10和PM2.5)、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等6项基本污染物的监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如采样流量、灵敏度、截距等与仪器工作状态密切相关,也直接影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因此,加强对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管理,按规定调整技术参数,确保技术参数可追溯十分必要。环境保护部出台《规定》,为加强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手段。
三是贯彻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具体举措。《“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创新质控技术手段,完善自动监测数据采集和远程质控系统。统一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系统,将原始监测数据和关键参数实时直传监测总站,实现关键参数调整全程留痕。出台《细则》和《规定》,进一步明确国控站点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明确对点位管理、仪器更换安装验收、数据采集与传输、参数调整等关键环节的要求和相应罚则,是加快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推动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行动。
《细则》和《规定》是如何形成的?
“十二五”以来,环境保护部连续5年在全国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理顺机制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积累管理经验。上海、山东等省市也积极配套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上述工作为《细则》和《规定》的编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016年7月,环境保护部启动《细则》的编制。通过深入调研、组织系统内外专家研讨,广泛听取国家城市站运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结合监测事权上收后国家城市站运行与管理模式的新变化,在这一基础上形成了《细则》。
监测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的设置和调整、仪器设备安装和验收等是城市站规范化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为强化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的管理,2016年9月,环境保护部启动《规定》的编写。
在充分考虑现阶段国家城市站运行维护情况的基础上,明确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定义及类型。经专家反复论证,在听取国家城市站运行技术人员和运维机构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
《细则》和《规定》中关键技术参数有哪些?如何管理?
《细则》及《规定》中涉及的关键技术参数是指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出厂检验报告中列出的全部参数,包括用来限定或设置仪器各部件工作条件或工作状态的参数,以及校准、监测结果计算与转换等参数。
为确保关键技术参数管理工作规范化,《规定》从参数设置、调整、采集、备案、复核和校准等各环节明确了管理要求,确定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主要职责,提出采用备案形式固化参数并提交环境保护部和监测总站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和惩处制度,环境保护部和监测总站加强对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复检工作;强化信用约束,加大对违反承诺的仪器供应商的信用惩戒;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未按规范、擅自调整技术参数的运维机构以及对关键技术参数管理不善、失误,严重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单位和个人。
《细则》和《规定》明确了哪些问题?
《细则》适用范围为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了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及管理国家城市站;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考核;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不再参与数据的生产和审核;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监测总站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二是明确国家城市站点位的增加、变更和撤销等需经环境保护部审批,站房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三是明确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仪器设备配置要求,规定仪器设备应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明确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的管理遵循《规定》要求,由监测总站组织验收。
四是要求运维机构实时向监测总站、省级站、地级及以上城市站同时传输环境空气监测数据。
五是明确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报送,监测总站负责监测数据在线复核和入库。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共享数据,并设定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数据质疑的答复程序。
六是明确由运维机构负责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检查站房安全、网络通讯和视频系统等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明确运行考核办法。由监测总站制定运维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每月组织对运维机构有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运维工作完成情况、质量管理实施情况、数据获取率、质控合格率、运维记录填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七是明确质量检查和责任追究。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国家城市站开展飞行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监测总站组织对国家城市站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考核中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运维机构,扣减运维费用并责令整改。对运维期间调整数据、修改参数、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运维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违法失信信息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规定》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为:国家城市站颗粒物(PM10和PM2.5)、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等6项基本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设置、调整、确认、备案、采集、存储和上传等工作。
二是确定关键技术参数管理机构和责任:明确环境保护部对关键技术参数进行统一管理;监测总站对关键技术参数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运维机构承担关键技术参数设置、调整、确认、报备、采集、存储和上传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关键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仪器供应商提供仪器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和出厂初始设置值,并对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三是明确管理要求:明确仪器供应商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设置值以及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供应商承诺书;规定颗粒物监测仪器不得调整的参数和不得随意调整的参数以及调整程序;要求运维机构确保关键技术参数实时采集、存储并上传至监测总站。
四是明确备案管理制度:在用仪器和备用仪器关键技术参数实行备案制,包括验收备案、调整备案和变更备案;规定上述3种备案形式需提交的材料及其数量和备案时限等具体内容。
五是明确监督检查机制: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并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关键技术参数若有变化,运维机构无法提供相关记录等证明其属于正常依规调整参数的,视为涉嫌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处理;仪器供应商违反承诺,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不准确、不真实和不完整的,由环境保护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将仪器供应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关键技术参数管理不善、失误,严重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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