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降雨后城市“水上漂” 纾解内涝到底有多难
慧聪水工业网 近几年,每到内涝时节,水漫全城,被戏称为“东方威尼斯”的城市不在少数。一方面城市确实遭遇到了发生概率较小的洪水,但另一方面,城市排水系统陈旧不堪重负,无力抵御这样的暴雨也是原因。细看洪涝和城市内涝,“人力”不到位比“天灾”突降更易引起民众的危机感。
近段时间,湖北、安徽、江苏、贵州、重庆、云南等多地遭遇洪灾。各级各部门迅即行动,广大干部群众互帮互助,防汛抗洪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过,受江河湖库水位暴涨和排水系统不畅等因素影响,一些城市依然内涝严重。
据报道,武汉渍涝严重,全城百余处被淹,交通瘫痪,部分地区电力、通讯中断;重庆主城区部分道路积水,造成不少车辆熄火抛锚;广州遭遇大暴雨后,面对小汽车被淹、个别地铁站进水等情况,一些市民吐槽声不断。
到城市“看海”、在窗口捞鱼、在街道行船……几乎每次强降雨后,都会出现部分城市“水上漂”的新闻,甚至一些“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后仍“涛声依旧”。顽疾何以久治难愈?这固然与一些地区极端天气常态化、汛期降雨时间长雨量大等自然因素有关,也与城市开发、土地利用方式不合理,土地透水面积缩小,蓄、滞、渗水能力减弱等城建因素有关,还存在投入不足、规划不优、应急不力等人为因素。
与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相比,埋在地下的排水系统并不显眼,要舍得投入巨资建设寻常人“看不见”的地下管线,无疑需要多种施策手段。一些城市没有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在“满城挖”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内涝隐患。
下水道如何运作
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内涝无法避免的一个原因是,城市的排水系统难以应对突降的暴雨。先来看下城市的排水系统是如何运作的。城市排水管网跟据道路的分布和走向进行铺设,最终和城市的江河湖泊相连接。为了提高排水速度和效率,在靠近江边或者河边地方会设有泵站,雨水通过泵站被导入江河。
一问起哪个城市不会被淹,哪个城市的排水系统更好,拥有德国人设计的排水系统的青岛一直是处在鄙视链的顶端。但实际上,由德国人设计的排水系统位于当时青岛的德国租界区,仅仅是全市排水系统的一小部分。
要是全都造成地下宫殿那种的确很好,但花费的成本也更高——中国并没有这样的城市下水道。要设计城市下水道,首先要推算降水在一定(汇水)区域内产生的流量,再根据流量、流速来设计管径大小和分布。简单地说,管道怎么设计,要看天上下多少雨,地上流多少水。中国的城市在降水、地形、城市用地情况各方面都有不同,更不用说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段情况也不一样。仅仅用排水管网的密度、管径大小去比较两个城市的排水管道设计的优劣和防涝能力的高低,并不公平。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没法比较城市排水系统的优劣。让大家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比较的标准是:这个城市的排水管网能够应对多少年的暴雨重现期。暴雨重现期是一个频率意义上的词,它表示某个强度的暴雨发生的频率,在几年内出现的一次的可能性,并不是指几年之前就一定发生过这样暴雨。换个你也许更熟悉的词,就是“X年一遇”。在中国住建部2014年最新版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就明确规定,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的防涝能力应该达到3到5年暴雨重现期。
暴雨不光需要良心
而事实上,直面危机光有“良心”和口号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以理性的思维和方法着手解决当下的问题。有些地方发生暴雨后,城市管理者常以类似“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的话语形容暴雨的强烈,这些描述或许有其概率学上的依据,但是对普通城市居民来说,不管是多少年一遇的大雨,遇上了就是遇上了,就不得不举家应对。而且,随着公众对城市公共服务水平要求的提升,人们对暴雨造成危害的容忍度在下降。
内涝会在长时间内困扰中国的许多城市,这是我们理解和应对内涝问题所必须接受的基本事实。但在一些令人羡慕的国际大都市,同样也有内涝的尴尬。6月,持续降雨致使法国巴黎发生严重内涝——部分城市道路路段和地铁站关闭,卢浮宫和奥赛博物馆闭馆,卢瓦雷省和巴黎大区共有1.9万户家庭因洪涝影响而断电。我们知道,巴黎以先进的下水道系统著称,发生如此严重的内涝,难道仅仅因为巴黎的“良心”出了问题?
内涝不仅考验人们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也是对社会治理能力的检验,而下水道只是抵御自然灾害的第一道防线。国内一些城市老城区的排水标准的确存在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历史因素,解决起来也有现实的难度——显然不能推倒所有老城区的房屋(包括珍贵的历史建筑)然后掘地三尺重新埋置下水道。与其埋怨老城区“不给力”的下水系统,不如重点关注城市新区的下水道建设,让经验和教训真正地促进发展。
在当前的技术条件和现实情况下,城市内涝问题不可能彻底解决,可以说它是定时爆发的城市慢性病之一。正确认识内涝的特点,建立起有效的灾难应对机制,才能让这种城市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亟待专门立法
相对于其他领域的依法治理进程,我国依法治水的进程比较缓慢,且口号喊得响而落实效果不尽如人意。上世纪80年代才诞生了第一部水法,防洪法1998年才颁布实施。相关水利法律法规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弱。至于防治城市内涝问题更是无法可依,“城市型水灾害”尚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更遑论城市水灾的立法。
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只在第15条、第25条简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防灾等建设条件”。2002年修订的水法,只在第65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以上水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该规定仅适用于河道范围的城区。2009年修订的防洪法,仅在第10条规定城市防洪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基本将城市防洪排除防洪之外,只关注横向的河流湖泊,未关注纵向的暴雨灾害。1994年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领域的治水。
早在19世纪中期,不少西方国家就为排水系统建设立法规定高标准,我国青岛老城区的排水系统就是早年德国人规划建设,经受住了无数次大暴雨考验。为治理城市内涝问题,美国不少州都立法规定新城区的建设强制实行“就地滞洪蓄水”,并在程序上规定了详细的应对灾害预案、详尽的工作分工和问责措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的城市为何就不能为下水道立一部法呢?这些年来,依法治水的口号喊得不可谓不响亮,贴得标语也不可谓不多,但是喊再多的口号贴再多的标语,还是不如扎扎实实地加快治水的立法工作,从为下水道立一部法开始,让依法治水真正从口号落实到接地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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