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 一大批环保政策、标准开始实施!
从2024年8月1日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01、全国文件及标准
1、《生态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总纲》(HJ 1359-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2、《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严格控制第二批13种氢氟碳化物(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加强全部18种HFCs化工生产设施的环境管理通知如下。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实施,规范和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高效利用,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排放,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行业标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标准适用于施工现场建垃圾的减量化处理。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4、《金属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GB/T 43933-2024)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金属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技术路径、基础调查与问题识别诊断.可行性分析、方案编制.工程实施,管理维护.监测评价与适应性管理。本文件适用于金属矿(放射性矿种除外)开采过程中的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工作。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5、《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GB/T 43934-2024)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煤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技术路径、基础调查与问题识别诊断、可行性分析、方案编制、工程实施、管理维护,监测评价与适应性管理。本文件主要适用于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工作。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6、《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监测评价技术规范》(GB/T43935-2024)
本文件规定了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监测评价目的与总体要求、工作流程、监测内容、监测方法、评价方法、监测评价报告编制及监测数据管理的要求。本文件主要适用于生产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活动的监测与评价工作。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7、《石油天然气项目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GB/T 43936-2024)
本文件规定了油田、气田以及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等石油天然气项目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基础调查于问题识别诊断,可行性分析,方案编制、工程实施、管理维护、监测评价与适应性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陆地油气项目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工作。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02、地方/团体文件及标准
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的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和监管工作,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深圳市地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指引》(DB4403/T 472—2024)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内容、编制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编制。本文件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根据行业类别,参照相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3、深圳市地标《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03/T 473—2024)
本文件规定了市政排水厂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等相关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批复或未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排水厂站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已建、在建市政排水厂站按照已批复(含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4、安徽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810—2024)
本文件规定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木材加工行业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木材加工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5、惠州市地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安装维护消防安全指南》(DB4413/T 44-2024)
本文件聚焦现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实际,从设计安装、日常运行、维护保养等环节提出了消防安全指引,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参照本标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实现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本标准自2024年8月6日起实施。
6、福建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工作准则》(DB35T2178-2024)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核查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后续核查监督工作。本标准自2024年8月9日起实施。
7、《杭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在一张图上落实“三线”的管控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通过“明底线”“划边框”,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保障生态功能,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以及项目环评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撑,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提供抓手。本方案自2024年8月12日起实施。
8、河南省地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DB41/T 2670-2024)
该标准明确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准备工作、划分方法和划分成果,为河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工作提供了指导遵循,提高了全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统一性,填补了国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领域的空白,完善了声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奠定了河南省噪声环境管理基础。本标准自2024年8月30日起实施。
9、团体标准《水质 氨氮测定 预制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T/ZJATA 0024-2024)
本文件描述了测定水中氨氮的预制试剂分光光度法。本文件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氨氮的测定。当采用低量程测定时,本文件的方法检出限为0.20 mg/L,测定下限为0.80 mg/L,未经稀释水样的测定上限为30.0 mg/L。当采用高量程测定时,本文件的方法检出限为1.50 mg/L,测定下限为6.00 mg/L,未经稀释水样的测定上限为150 mg/L。本标准自2024年8月8日起实施。
10、团体标准《水质 总氮的测定 预制变色酸试剂分光光度法》(T/ZJATA 0025-2024)
本文件描述了测定水中总氮的预制变色酸试剂分光光度法。本文件适用于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总氮的测定。本文件的方法检出限为1.0mg/L,测定下限为4.0mg/L,未经稀释水样的测定上限为100mg/L。本标准自2024年8月8日起实施。
11、团体标准《水质 总磷的测定 预制磷钼蓝和钒钼黄试剂分光光度法》(T/ZJATA 0026-2024)
本文件描述了测定水中总磷的预制磷钼蓝(钒钼黄)试剂分光光度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总磷的测定。当采用低量程测定时,本文件的方法检出限为 0.01mg/L,测定下限为 0.04mg/L,未经稀释水样的测定上限为 2.0mg/L 。当采用高量程测定时,本文件的方法检出限为 0.07mg/L,测定下限为 0.28mg/L,未经稀释水样的测定上限为 30.0mg/。本标准自2024年8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