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水领域)!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环境保护,提高公众和企业对涉水环境问题的认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发布10个涉水领域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工业废水超标排放、逃避监管、暗管直排等多个方面,反映出我省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案例一:广州市白云区查处个体户逃避监管排污案
案件简介
2024年1月16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根据线索,在某园区查获一无名玻璃瓶蒙砂作坊(经营者:刘某某)。该作坊从事玻璃瓶蒙砂加工生产,经查,该作坊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氟、含酸浸泡废水和清洗废水,溢流至作坊地面后,通过刘某某擅自增设的排水口,进入该作坊所在园区的生活污水下水管道,再排至市政污水管网。经专业机构鉴定,其浸泡废水是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清洗废水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刘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该案根据废水和排放过程,对废水进行全程监测和鉴定工作,用监测数据和鉴定结论,完整锁定企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证据。同时强化“行刑衔接”渠道,打破收集行政案件证据的思维定势,掌握收集涉刑案件证据的要点,更加有效地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珠海市富山工业园区查处暗管直排含镍污水涉刑案
案件简介
2023年6月21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接到关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暗管将生产废水偷排至厕所的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突击检查,并联合监测部门开展采样监测。经查,该企业含镍废水从含镍中水回用桶通过污水处理站的提升泵加压至车间清洗槽,经过三通管偷排至厕所,再经过生活污水管网进入化粪池,最后排放至外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对多个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重金属镍超标,该企业涉嫌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镍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本案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淡薄,通过地下埋管排放水污染物,看似“天衣无缝”的计划,实则是自作聪明。涉案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依法依规处理、排放污染物,避免侥幸心理。
案例三:佛山市联合公安查处跨区域非法偷排废酸液犯罪团伙案
案件简介
根据有奖举报线索,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联动执法工作机制,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研判线索并制定精密侦查抓捕方案。2023年9月20日凌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抓获了一个盘踞在佛肇两地,多次利用改装货车无证收集肇庆市铝型材企业废酸液,运输到佛山市某地段偷排废酸液进入河涌的污染环境犯罪团伙,抓获潘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后续溯源抓获涉案上游企业负责人1人,现场查获涉案废酸液约10吨及涉案运输车辆1台。经嫌疑人供述,其于2023年9月初起,3次驾驶车牌为湘L*****的改装货车在佛山市某地段的小河涌非法倾倒偷排废酸液,累计偷排量30余吨。
查处情况
该团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和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非法偷倒废酸团伙进行了查处,2024年4月人民法院依法对潘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年3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检察机关对该案件的上游企业负责人刘某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成功签订了佛山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双赔偿协议。
案件启示
此案件中给予举报人10万元奖励,通过出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管,对环境违法犯罪实施精准打击。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形成工作合力,对赔偿义务人普法释法明理,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两倍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增强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意识,助推行业深化整治。
案例四:东莞市清溪镇多方联动查处槽罐车跨镇街偷排废水案
案件简介
2024年1月3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收到线索,称有一辆槽罐车涉嫌向城市道路市政管网非法排放废水。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偷排点附近的河道水体存在异常颜色,为避免不明来源的水体对河道造成污染,执法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成功截流。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经调阅监控,查实了该槽罐车的行驶路径,并查明该槽罐车从塘厦镇某工业园区中抽取废水,将其运输至清溪镇进行非法排放。
查处情况
该案两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涉案人员主动作出公开道歉和生态环境守法承诺,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15,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涉案人员罚款2.4万元。
案件启示
近期,有不法分子利用槽罐车,假借“市政抢修”之名,行违法排污之实,成为一种新型的排污手段,尽管偷排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但对市政雨污管网造成的影响极为严重,若未及时发现并截流,将导致河流水质受到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必须高度警惕,迅速反应,主动出击,联合多个相应职能部门共同执法,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这种违法排污行为。
案例五:东莞市沙田镇查处倾倒废液致“牛奶河”案
案件简介
2023年12月24日上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沙田分局发现某河面出现大量白色不明污水,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溯源排查及应急处置工作。经排查,发现某辅道雨水井内有大量白色不明废液,该废液经雨水井流进雨水管网,最终通过雨水排放口流至被污染河流,污染后呈乳白色,废液中镍含量监测显示超标10倍。执法人员调阅视频监控并联合公安机关展开调查,锁定倾倒嫌疑人并联合公安立即行动抓获不法分子,当场在其车辆中提取了废液样品,及时有效锁定了关键证据。
查处情况
该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沙田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本次溯源到的废液偷倒点有“前科”,为震慑违法分子,沙田分局联合村委会在附近安装了视频监控,公开偷倒举报电话,并张贴反偷倒警示标语。针对偷倒行为,当地建立了偷倒查处联动机制,发生偷倒事件,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联合当地村委会、派出所等多方单位,启动偷倒查处联动机制,精准抓获不法分子,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有效消除环境污染。
案例六:东莞市虎门镇联合公安查处无证照电镀作坊案
案件简介
2023年10月18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收到信访投诉,称某工业园内存在一无证照电镀作坊。接报后,虎门分局联同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并锁定园区内确实存在一无证照电镀作坊。11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镀铬、清洗废水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最终排放到厂区外市政生活污水管网。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放的生产废水含铬(超标35.0倍)等重金属超标,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
该作坊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1822.5元及60万元罚款。
同时,该作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充分依靠群众力量,重视群众反映线索,迅速调度处置,与群众监督形成合力,对别有用心的从业者形成有力的震慑,压缩环境违法的生存空间,并深挖细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生态环境部门要重视环保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以案释法,有力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切实增强自觉守法意识。
案例七:中山市查处电镀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简介
接群众反映中山市某村鱼塘有污水偷排,2023年7月21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委托监测机构对中山市东锐电镀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含镍废水监控口、含铬废水监控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含铬废水监控口外排废水中六价铬浓度、总铬浓度分别超过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规定的允许排放限值1.04倍、0.61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裁量标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9日对该公司按罚款金额的20%从轻处罚,最终罚款33.6万元。
案件启示
第一类污染物都是危害严重的物质,国家严格控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普法模式,办案中对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企业理解废水达标、按证排污的必要性。企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了从轻处罚的决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八:江门市蓬江区查处屠宰公司逃避监管排污案
案件简介
2023年7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屠宰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从事家禽屠宰项目,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标准排污口处有一红色软管持续排放污水,污水呈浑浊状且颜色偏红。执法人员迅速通过无人机从高空溯源偷排软管走向并锁定污水源头,及时联系第三方对偷排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经查,该公司利用连接潜水泵的可移动软管,将应急池中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通过排污口排出外环境。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的外排废水中悬浮物超标2.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2.8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14.1倍、氨氮浓度超标7.8倍、总磷超标26.6倍。即该单位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涉案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行为性质恶劣,执法人员针对此类隐蔽性、迅时性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无人机及第三方采样等手段取证,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精准固定企业环境违法相关证据,对同类涉水企业起到有效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大家必须做到知法、尊法、守法,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九:江门市江海区查处铜具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涉刑案
案件简介
2023年12月2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对江某经营的无名铜具加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厂未配套相应废水治理设施,生产废水通过车间地面自建塑料排水管排至外环境。发现违法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固定现场证据,并同步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厂外排废水中pH、总铜、总锌均存在超标情况,其中,总铜浓度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有关排放限值,超标53倍,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
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针对直排、偷排等恶劣违法案件现场易破坏、证据易灭失的执法难点,生态环境部门周密部署、多点突破。发现违法线索后,执法人员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方案,部署现场管控、采样监测、调查询问同步开展,有效锁定违法第一现场,执法精度、力度显著提升,对环境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十:阳江市查处海水养殖项目入海排污口未依法备案案
案件简介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9日对阳江市宏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建设项目是海水养殖,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养殖尾水,设置有2个入海排污口,排污口平面位置为岸边排放,排放方式为间歇性,入海排污口类型为涵闸口和泵站管道。经查,该公司未依法报阳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6日对该公司罚款6万元。
案件启示
推动入海排污口规范整治,是源头治理的重要任务,依法打击水产养殖尾水非法排海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近海水产养殖户起到了震慑作用。行政处罚是手段,推动水产养殖户整改提升、达标排放、绿色生产才是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