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获刑!6000吨“绿泥”“黄泥”非法倾倒 污泥问题再通报!
上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集中通报了一批建筑垃圾典型案例,其中污水处理厂污泥违规处置问题赫然在列。
督察组暗访江西发现,某些厂区外空地上违法堆存大量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碱渣等固体废物,没有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更为恶劣的是,宜春一家固废处理公司为掩盖非法堆存行为,赶在督察组进驻前“临时抱佛脚”,将430吨污泥和10吨碱渣就地覆土填埋。
2024年5月20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宜春樟树市鑫泉固废处理公司在厂区外空地上将430吨污泥和10吨碱渣覆土填埋
无独有偶。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11个长江保护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其中超过半数的案例聚焦在污水和污泥的处理问题上。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一起涉及跨市倾倒6000余吨“绿泥”和“黄泥”的严重污染案件。
01、6000余吨“绿泥”和“黄泥”跨市倾倒,9人获刑!
2021年2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接到举报,称江苏省宜兴市一河道沿岸有大量来源不明的“绿泥”,接上述通报后,宜兴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发现,
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豪承接一批被非法填埋的废水处理污泥(呈蓝绿色,简称“绿泥”)的处置业务。为非法牟利,他仅将其中130吨送往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剩余4700余吨“绿泥”交由陈某才、张某征非法处理,跨市运至江苏省宜兴市,露天堆放在河道沿岸。
办案人员在调查“绿泥”的同时,还在涉案区域发现了来源不明、形态异常的“黄泥”。经查发现,
2021年1月,江苏省泰州市科某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勤,明知科某公司处置重金属铬后产生的尾渣属危险废物(具致癌性,呈黄褐色,简称“黄泥”),却安排人员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并将1920吨“黄泥”以一般固废的名义交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平等人,露天堆放在“绿泥”旁。
最终法院判决,“绿泥”案陈某才等5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同时判处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00余万元。
“黄泥”案科某公司以污染环境罪被罚人民币五十万元,范某勤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70余万元。
从上面通报的三个案例,以及结合此前多地被曝光的污泥处置不当案例可以看出,大家普遍还是抱着能埋就埋、能倒就倒、能瞒就瞒、能省就省的心理非法处理处置污泥。
只不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现在无论是生态环境部、中央环保督察还是地方环境部门,对待污泥问题俨然是高度重视的,有一个处罚一个、有一次通报一次,即便是跨区域倾倒也不例外。
而且最近,关于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办法,有的地方官方也开始下场整顿了。
02、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6月12日,遂宁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也是继此前《办法》试行有效期2年后的正式实施文件。
旨在加强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办法》自2024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主要包含本办法适用范围、生活污泥跨市转移条件、污泥产生管理、污泥收集贮存管理、污泥转运管理、污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几大块内容要点。
《环保水圈》在查阅该文件后,也简单为大家整理出一部分可能是大众重点关注的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遂宁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工业污水处理厂(设计工业废水进水比例不小于30%的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对于跨市转移生活污泥,《办法》“第一章”特别强调:原则上不支持跨市转移生活污泥。特殊情况确需转移的,申请转移单位应当制定生活污泥跨地区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运输路线、接收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信息),并向生活污泥移除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办法》“第三章”至“第六章”,主要明确了污泥产生处理、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各环节参与单位的管理要求。其中需要大家重点关注的是:
产生环节:污泥产生单位应准确记录产生污泥的体积和质量,外运前检测每一批次(车)脱水污泥各项污染控制指标,确保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等规范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计划检测批次周期,工业污水处理厂按照排污许可证等规定的检测要求执行,严格控制脱水污泥的含水率和含水率检测操作的可靠性,确保符合出场外运标准。
收集、贮存环节:需在厂内临时贮存污泥的,应规范设置单独的污泥贮存区,合理确定贮存规模,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贮存点渗滤污水应回流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转运环节: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禁止擅自停靠(特殊情况除外,如长途运输、车辆突发故障等)和中转,防止二次污染。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处置环节:污泥处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对进出厂泥质进行日常分析,不得接收未经检测或经检测分析不达标的污泥,检测不达标污泥由污泥产生单位负责处理处置。处置后的污泥产品检测不达标的,不得出厂。
不得擅自停运污泥处置设施,确保连续稳定运行,及时接收、处置污泥。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另外,对于污泥设施建设《办法》也提出:将生活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生活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总而言之,《办法》切切实实在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制定健全相关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全面加强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
03、身居高位者,同样是污泥问题的“命运共同体”!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应该了解,对于污水处理厂污泥问题,不管是处理处置环节、设施建设还是监督管理,已经开始进入全面下沉阶段。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期间,身居高位的人也同样成为污泥问题的“命运共同体”。
例如,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曾公开通报河北多市的污泥违规处置情况,并对其进行后续的追责问责。其中,
邢台市正祥牧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非法接收生活和工业污泥8.8万余吨。导致时任邢台水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安伟被批评教育;时任邢台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杨振轩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唐山市沃农有机肥有限公司非法接收污泥15.56万吨,超过5万吨污泥去向不明,导致唐山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立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由此可见,污泥处理处置问题不仅是各大污水厂的“燃眉之急”,也成了各地政府的“心腹大患”。
最后小编想说,在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方案选择上,基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通用解决方案。
但是,合理的处理工艺、合规的处理资质和合法的处置途径,才应该是真正解决这道“难题”的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