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方案调整 监测司权威回应!
今日,生态环境部向媒体通报2024年1—3月全国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与2023年季度公布内容相比,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中新增季度PM2.5浓度排名和季度PM2.5浓度改善程度排名,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排名对象由城市调整为国控断面。
记者了解到,今年生态环境部对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方案进行优化,公布内容的变化便是体现。为何进行这些调整,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记者对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以下简称为监测司)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采访。
以降低PM2.5为主线,进一步督促空气污染较重区域
根据通报,河南省商丘市在重点城市一季度PM2.5浓度排名中倒数第一。与季度PM2.5浓度排名相同,季度PM2.5浓度变化程度排名在通报中也是首次出现。排名数据显示,一季度陕西渭南市PM2.5浓度改善情况最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PM2.5改善状况最差。
事实上,空气质量排名工作一直在优化调整。2013年起,生态环境部开展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工作。2018年6月,空气质量排名城市增至168个,明确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排名前20、后20位城市名单,每季度公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前20位和后20位城市的名单。
监测司有关负责同志介绍,空气质量排名工作及时传导了治污压力,强化了舆论监督,为全国空气质量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指挥棒”作用也日益凸显。
而在今年,PM2.5浓度纳入空气质量排名工作的考核内容。除去新增季度PM2.5浓度排名和季度PM2.5浓度变化程度排名,1月起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度通报中新增重点城市月度PM2.5浓度排名。
“为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中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的工作要求,生态环境部今年印发《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方案》,新增月度、季度PM2.5浓度排名,以及季度PM2.5浓度变化程度排名,深入支撑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推进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监测司有关负责同志说。
记者阅读《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方案》发现,方案中明确PM2.5浓度由好到差排序在前20%的城市不参与城市PM2.5浓度恶化程度排名。监测司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规定旨在进一步聚焦空气污染较重区域,督促污染较重区域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持续推进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
聚焦具体水质下降断面,提升地方水污染治理积极性
一季度全国地表水质量状况通报中,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城市变化情况不再,取而代之的是城市较差断面水质变化排名。其中,陕西省咸阳市泔河入泾河断面在水环境质量变化排名第一,陕西省渭南市金水沟裕西断面排名倒数第一。
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试行)》并组织实施。五年来,城市排名工作有力推动了地方水污染防治工作,但其不足也逐渐显现。“原有变化排名方式难以聚焦到具体水质下降断面,不能更好地支撑精准治污。”监测司有关负责同志介绍。
2024年2月,为加强环境质量信息公开,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编制印发《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对排名工作进一步优化。
新方案中,在保持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不变基础上,不以城市为单元进行变化情况排名,调整为以国控断面为单元进行变化排名。计算水质较差的断面(指Ⅳ类、Ⅴ类、劣Ⅴ类)前后时段水质指数,按断面水质指数变化程度由小到大排序,发布前30名、后30名断面排名清单。
“优化后,更加聚焦城市中质量差、改善慢的问题断面,引导地方重点加强水质较差水体的污染治理工作,实现水质好转,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监测司有关负责同志说。
从严惩处严重人为干扰行为,合理区分环境本底影响
今年公布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对于严重人为干扰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其中明确,发生严重人为干扰行为的断面所在城市不参与水环境质量状况相对较好的前30位城市排名,断面不参与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好的前3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排名。
监测司有关负责同志介绍,相关规定从严惩处地方对国控站点采样环境和条件进行的严重人为干扰行为,进一步规范国控站点运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排名结果客观、公正。
地表水质量排名新方案中,另外一个需要格外关注的内容是对于自然因素影响的情形处理规定。方案中明确,对于受自然因素影响的断面,在排名时扣除自然因素(环境本底、自然灾害等)影响,以客观反映人努力成效。
如何合理区分人为活动和环境本底影响,监测司有关负责同志表示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暂行)》,4年来已顺利完成六批次环境本底论证,有力支撑了水环境质量排名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此外,监测司有关负责同志透露,2024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暂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组织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受自然因素影响判定技术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规定》主要适用于地表水国控断面(点位)以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自然因素影响的判定,包括环境本底影响和自然灾害影响。根据地方的申报情况开展技术论证和跟踪分析,并将认定结果应用于水环境质量评价、排名和考核工作。“目前《规定》经充分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专家论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拟于近期正式印发实施。”监测司有关负责同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