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生态环境部发布《2022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

慧聪水工业网 2024-01-22 11:51 来源:生态环境部

导读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2022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开展排放源统计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共 176528 家,污水处理厂 13527 家(含日处理能力 500 吨以上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场(厂)2645 家(含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2512 家。

其中,污废水处理方面统计了COD、NH3-N、TN、TP等排放情况,下面就来看看这几大指标全国、各地区及各行业分别贡献了多少?

01、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1、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2595.8 万吨。

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36.9 万吨,占1.4%;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 785.7 万吨,占 68.8%;生活源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772.2 万吨,占 29.7%;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 1.1 万吨,占 0.04%。

2022 年全国及分源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见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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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河南、湖南、广东、湖北和河北,排放量合计为 805.5 万吨,占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 31.0%。

2022 年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见图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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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2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19.9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 60.4%。

2022 年各工业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见图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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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氨氮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氨氮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1、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氨氮排放量为 82.0万吨。

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 1.4 万吨,占 1.7%;农业源氨氮排放量为 28.1 万吨,占 34.2%;生活源污水中氨氮排放量为 52.5 万吨,占 64.0%;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氨氮排放量为 0.1 万吨,占 0.1%。

2022 年全国及分源氨氮排放情况见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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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2 年,氨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四川、湖南、湖北和广西,排放量合计为 29.3 万吨,占全国氨氮排放量的 35.7%。2022 年各地区氨氮排放情况见图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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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2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氨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食品制造业。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0.7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氨氮排放量的 59.7%。

2022年各工业行业氨氮排放情况见图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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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总氮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1、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总氮排放量为 317.2万吨。

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中总氮排放量为 9.1 万吨,占 2.9%;农业源总氮排放量为 174.4 万吨,占 55.0%;生活源污水中总氮排放量为 133.5 万吨,占 42.1%;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总氮排放量为 0.2 万吨,占 0.1%。

2022 年全国及分源总氮排放情况见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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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2 年,总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北、湖南、广西和河南,排放量合计为 107.3 万吨,占全国总氮排放量的 33.8%。

2022 年各地区总氮排放情况见图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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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工业行业排放情况

2022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总氮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4.4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总氮排放量的 58.9%。

2022 年各工业行业总氮排放情况见图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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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总磷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总磷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类排放源。

1、全国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总磷排放量为 34.6万吨。

其中,工业源(含非重点)废水中总磷排放量为 0.2 万吨,占 0.7%;农业源总磷排放量为 27.7 万吨,占 80.2%;生活源污水中总磷排放量为 6.6 万吨,占 19.1%;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含渗滤液)中总磷排放量为 52.5 吨,占 0.02%。

2022 年全国及分源总磷排放情况见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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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地区及分源排放情况

2022 年,总磷排放量排名前五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湖南、湖北、广西和河南,排放量合计为 12.6 万吨,占全国总磷排放量的 36.4%。

2022 年各地区总磷排放情况见图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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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在统计调查的 42 个工业行业中,总磷排放量排名前五的行业依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食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 个行业的排放量合计为 0.1 万吨,占全国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总磷排放量的 61.3%。

2022 年各工业行业总磷排放情况见图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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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废水其他污染物排放量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两类排放源。

工业源废水其他污染物指标涉及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和废水重金属(废水重金属排放量指废水中总砷、总铅、总镉、总汞、总铬排放量合计值),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 个门类的工业重点调查单位(不含军队企业)。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其他污染物统计调查范围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其中,生活垃圾处理场(厂)不调查挥发酚和氰化物。

2022 年,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全国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为 1 557.6 吨,挥发酚排放量为 45.2 吨,氰化物排放量为 22.3 吨,重金属排放量为48.1 吨。

2022 年全国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见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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