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亿元!安徽省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招标

慧聪水工业网 2023-09-01 08:34 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8月30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了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项目原厂区围墙内用地为53398㎡(合80.09亩),本次新增用地25257.69㎡(合37.88亩),全部建成后用地规模达78655.69㎡(117.95亩),项目总规模10万m³/d,全厂尾水外排6万m³/d,其余尾水经消毒后直接回用,回用量4万m³/d,合同估算价41793.58万元,计划工期420日历天。

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濉发改政务[2022]351号)

1.4 招标人:安徽利和水务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安徽利和水务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9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评定分离)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

2.2 招标项目编号:皖F2023081

2.3 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皖F2023081

2.5 建设地点:濉溪县经济开发区

2.6 建设规模:本项目原厂区围墙内用地为53398㎡(合80.09亩),本次新增用地25257.69㎡(合37.88亩),全部建成后用地规模达78655.69㎡(117.95亩),项目总规模10万m³/d,全厂尾水外排6万m³/d,其余尾水经消毒后直接回用,回用量4万m³/d,构成如下:

(1)提标改造工程:设计规模6万m³/d,现状一二期工程二沉池出水汇合进入中间提升泵房,后统一提升进入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滤池+臭氧氧化池,尾水进入中水回用水池。

(2)扩建工程:设计规模4万m³/d(含化工废水预处理1.5万m3/d,土建按1.5万m3/d规模实施,设备按0.75万m3/d,分期安装)。主体工艺采用粗格栅及金水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水解酸化池+改良型生化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滤池+臭氧氧化池,尾水进入中水回用水池,其中化工废水经芬顿氧化+水解酸化后接入主体工程生化系统进行进一步处理。

(3)配套建设鼓风机房、供配电工程及室外总体等。

2.7 合同估算价:41793.58万元

2.8 计划工期:420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EPC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与安装调试、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和控制及全过程所有审批环节的论证、评审、评估工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整体移交(交钥匙工程),以及缺陷责任期、质保期内的维修维保工作。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合同。

2.10 项目类别:工程总承包

2.11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同时具有以下资质:

3.1.1设计资质(①或②具备其一):

①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设计资质;

②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1.2施工资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b.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业绩要求:/。

3.3投标人信誉要求:

A、投标时企业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投标人须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B、投标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3.4项目负责人要求:

3.4.1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项目,无拟中标已公示项目;

3.4.2设计负责人:具备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3.4.3施工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项目,无拟中标已公示项目;

注: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须为独立设置,不得兼任;本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可由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兼任。同时提供上述人员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任意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3.4.4项目负责人信誉要求:

投标时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投标人须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3.5 投标人财务要求:/。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施工任务承担方。

3.7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3年8月30日17时00分至2023年9月21日09时00分。

4.2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查阅招标文件。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须登录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首次登录须办理入库手续,办理入库不收取任何费用,入库办理流程请参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淮北市)交易服务。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拨打40099800000。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9月21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开标时间:2023年9月21日09时00分

6.2开标地点: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濉溪县闸河东路建投集团大楼)开标一厅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受理异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安徽利和水务有限公司

地 址: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迎春路与巴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邮 编:235100

联 系 人:吴兴军

电 话:18756111590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邮 编:230011

联 系人:孙志文

电 话:1825691454

8.3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 址:淮北市濉溪县建投控股集团大楼11楼

电 话:0561-6079930

9.其他事项说明

9.1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请投标人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资料下载专区下载“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操作手册”、“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安徽省互 联互通版)”等相关资料,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操作手册。投标人须使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以免造成标书制作错误。软件启动时也将进行提示(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各投标人需注意更新,如因此导致无效投标,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电话联系: 新点技术热线4009980000)。

9.2投标人须用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必须使用企业CA锁。如未办理数字证书请及时咨询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400-880-4959。如加密电子标书无法被系统导入或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远程解密完成的,视为投标人未提交合格投标文件。

9.3本项目招标的补遗、答疑等内容将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请投标人及时主动关注,因未及时关注而对投标造成的不利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投标保证金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10.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万元

10.2投标保证金形式:

第一类:☑银行转账 ☑银行汇款 ☑网银

第二类:☑纸质银行保函

第三类:☑电子保函(银行、保险、担保等)。

10.3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行:

开户名: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濉溪县徽商银行

账户:225008711141000002003866

②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足额转入招标公告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由于投标人迟汇、错汇、误汇等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而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负。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

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或投标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按格式承诺真实有效。同时将纸质银行保函复印件(或影印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

③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纸质银行保函无效。

④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纸质银行保函原件提交招标人,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将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供与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对接的电子保函,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缴纳,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注:采用第二类或第三类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保函、保险、担保等有效期不得少于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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