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湖北出台两项地方环保标准
促进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减少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引导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和生物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两项地方标准,即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796—2022)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 )。
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湖北省磷矿资源保有储量、年开采量、磷化工产业规模、磷肥产量巨大,促进磷化工行业发展转型,减少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十分必要。《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适用于湖北省磷矿开采行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磷矿开采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湖北省磷矿开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 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标准对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详细要求如下表:
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规定了生物质锅炉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监测、排放达标判定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要求等,适用于只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 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要求重点地区内生物质锅炉执行下表中限定值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除重点地区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生 物质锅炉执行表1中限定值2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该排放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重点地区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