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环保标准、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又到了岁末年初,一大波政策、标准汇总又来了~今天环保在线整理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多个环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条例、管理办法等。详情如下↓↓↓
我国首个《海洋碳汇核算方法》行业标准
2022年9月26日,我国首个综合性海洋碳汇核算标准《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 0349-2022)由自然资源部批准发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于2017年立项,由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牵头编制,为海洋碳汇研究和应用提供了一套适用方法。《标准》认为海洋碳汇是红树林、盐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类、贝类等从空气或海水中吸收并储存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和机制,规定了海洋碳汇核算工作的流程、内容、方法及技术等要求,确保海洋碳汇核算工作有标可依,填补了该领域的行业标准空白。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2022年7月1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告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并明确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
《规则》指出,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设备标记规则》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一般情况下,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则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明确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拟定原则等。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
为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HJ772-2022)批准发布。该标准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772-2015)废止。
标准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 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是对《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的修订。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67条,在总则中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理念和原则,即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分别从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省固废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作出明确法律规范。同时,为推进全省域“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等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数字化改革、全省域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塑料治理、动物医疗废物治理体系建设、涉疫废物管理等,领先全国的创新实践和经验做法,固化为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9月23日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支持土壤污染监测、预防、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培育,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北京《射频电磁辐射车载巡测技术规范》
2022年9月29日,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北京市发布《射频电磁辐射车载巡测技术规范》(DB11/T 2017-2022),标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100 kHz~6 GHz频段内的电磁辐射车载巡测的监测系统、监测设备、监测条件、监测方法、质量保证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城市区域电磁环境质量车载巡测,其他射频电磁场车载巡测可参照执行。
北京《河湖水质一体化监测技术规范》
河湖水质一体化监测设备是指集水质监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传输和供电等功能于一体,对河湖水水质进行连续监测并完成与数据处理软件平台实时通讯传输的设备。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文件《DB11/T 2022—2022河湖水质一体化监测技术规范》,计划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规定了河湖水质一体化监测设备及系统的站点布设、技术要求、验收和运行维护内容,适用于水务行业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水体水质的动态监测工作。其他行业地表水水体水质的动态监测工作可参照使用。
国标《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
国家标准《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已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9月21日联合印发,该标准为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本次为首次发布。标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以水泥为主要固化(固定)介质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要求和方法,适用于待近地表处置的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包括固化体和固定体)的特性鉴定,且不适用于使用高完整性容器的废物包的特性鉴定。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
2022年9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DBJ33/T 1287-2022)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系统化全城推进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制定此标准。
北京厨余有机废弃物制备土壤调理剂技术规范(DB11/T 2011-2022)
2023年1月1日,北京市地方标准《厨余有机废弃物制备土壤调理剂技术规范》(DB11/T 2011-2022)将启动进入施行阶段。该标准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耕地建设保护中心、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植物营养与资源研究所。
《厨余有机废弃物制备土壤调理剂技术规范》规定了厨余有机废弃物制备土壤调理剂的环境和设备设施、制备、施用和台账记录的要求,适用于家庭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尾菜为原料的士壤调理剂制备,但不适用于餐厨垃圾等其他原料制备土壤调理剂。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上海市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督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并明确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管理规划要求,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河湖保护和管理的基础依据。
《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
12月1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吉林省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多要素“一证式”环境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制有效执行。《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4日河南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地下水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调查与监测、规划与利用、保护与治理和监督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开展。
《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再生水推广利用和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缓解供需矛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西安市水务局11月印发《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实施细则》,《细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园林绿化及土地一级整理等有关活动,以及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适用此办法。
《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由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处理、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等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