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不让“第二水源”白白溜走?
再生水被誉为城市的“第二水源”,搞好循环利用可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自然水资源不足及水质污染等问题。目前,尽管我国在再生水循环利用上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仍然有提升空间。
目前,一些地方再生水利用缺乏系统性谋划。例如,目前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配建再生水回用的配套设施。一些污水处理厂布局与工业企业、急需生态流量保障的河流水系等再生水潜在用户欠缺统筹。一些污水处理厂前端来水中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混合,导致出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了再生水循环利用效率。
政策机制引领性不足也制约着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利用的设施建设、价格机制、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涉及到发改、住建、水利、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由于职责划分不同,各部门之间在政策制定引导、项目资金支持等方面缺乏协同,政府引导和市场激励作用发挥不够。比如,再生水价格机制不完善,对企业间定价缺乏有效监督与指导,导致再生水水价优势不足。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中的厂、网、塘等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机制不成熟,政府财政压力大、资金支持分散。加之对企业过量使用地下水、外调水的监管执法不严,导致供需双方对再生水利用的积极性不高。
目前,再生水安全利用工作的重点落在污水处理厂尾水达标排放水质监管上,并未充分考虑流域管理及再生水用户水质需求。比如,景观环境河道类用水标准还处于地表水劣V类水平,与当前流域管理要求(断面水质考核要求多为IV类及以上)的差距较大。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目标要求低于现有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的一级A排放标准。再生水现行标准在造林育苗、畜禽及水产养殖,特别是河道生态补水方面存在空白。
此外,再生水利用科技支撑不强。如部分工业园区污染因子复杂,废水中存在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影响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导致工业废水循环利用难度加大。煤矿矿井水涌水量大且硫酸盐等含量较高,部分矿井水回用于景观水系、植被建设和河湖补水,但经常导致地表水硫酸盐、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超标,存在一定生态环境风险。
实施再生水循环利用,有利于节约水资源、提升水质量、改善水生态、降低碳排放,不仅是水环境保护领域落实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的有效路径,也是践行“四水四定”“三水统筹”理念的具体举措。要加快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建设。
科学系统谋划,构建“供—治—调—用”的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统筹编制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再生水利用目标、设施布局、重点利用领域及水质安全保障机制,与其他水资源形成合理分工、优势互补的供水格局。同时,补齐再生水基础设施短板,在新建或扩容改造污水处理厂时,预留再生水管网接口。完善再生水输配管网,形成连接再生水用户水网脉络,提升再生水输配能力,实现再生水的多元、梯级利用。
强化政府引导,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市场激励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实现相关部门由“各自为政”向“协同合作”的转变。制定科学的政策措施激发再生水利用市场活力。在价格机制方面,针对不同的再生水利用途径明确定价机制,对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景观、市政、生态补水等,政府主动定价,以采购服务的方式推动市政再生水利用。对于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等再生水用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在市场激励机制方面,制定再生水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再生水政策补贴。建立健全再生水工程投融资体制,采取申请国家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财政资金配套、鼓励企业自筹、引导银行信贷支持、倡导社会融资等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作管理市场化的发展模式。
加强监管监督,增强制度执行的外在驱动力。建立再生水全过程监管平台,在城市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再生水调蓄库塘以及再生水用户等关键节点设置在线监测、预警等设施,实现政府相关部门实时监控、现场检查、舆论监督一体化监管。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达标、人工湿地不正常运行等冲击再生水水质的责任主体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做好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集中整治工作。
加快科技赋能,提升再生水循环利用创新支撑水平。统筹协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加强政产学研用衔接,针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中存在的再生水含盐量升高、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植物种植养护等问题开展科技攻关,破解再生水利用技术难题。同时,探索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碳减排统计核算体系,强化水环境流域碳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