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五类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
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通知》明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此外,《通知》指出,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2〕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能源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范围
(一)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二)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二、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
(一)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二)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
(三)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统计核算体系
(一)夯实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基础。电网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省内和省间交易、消费和结算等数据的统计核算,加强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校核,确保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真实准确。
(二)开展国家与地方层面数据核算。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数据核算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核定全国和各地区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
四、科学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一)统筹做好各地能耗双控考核。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但仍纳入能耗强度考核。
(二)有效衔接地方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十四五”国家确定的节能目标任务,综合考虑新增可再生能源扣减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
五、做好组织实施
(一)规范数据报送与核算。每年1月底,国家能源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初步数,4月底前,提供最终数。6月底前,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最终核定各地区上一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
(二)切实加强绿证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立健全绿证交易管理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各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跟踪指导。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开展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建立健全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机制与核算体系,健全可再生能源电量认定与统计支撑体系。建立符合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复议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可再生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坚决杜绝数据造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2022年8月15日
官方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科学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国务院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要求,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研究出台了《通知》,以进一步明确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相关工作。
二、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利用具有可再生、清洁、低碳的特点,将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推动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有利于更加准确反映能源利用实际情况,有利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用能空间,有利于针对性地釆取节能降碳措施,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三、主要内容
《通知》作为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的重要举措,从五个方面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对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准确界定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范围。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明确现阶段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随着技术进步和发展,其他可准确计量的可再生能源类型将逐步动态纳入。在开展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考核时予以扣除。
二是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代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价值,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唯一凭证,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绿证制度自2017年正式启动实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规范、有效的核发和交易体系,证书核发、交易总体平稳有序,初步推动全社会形成了较好的绿色电力消费共识。《通知》与现行绿证政策充分衔接,明确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原则上可转让,转让规则另行制定。各省级行政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三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统计核算体系。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保障政策实施效果的前提。《通知》明确要求电网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数据统计核算,加强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分析、校核,确保可再生能源消费数据真实准确,不断夯实统计基础。同时及时开展地方层面数据统计,统一实施国家层面数据统计,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数据核算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核定全国和各地区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
四是科学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通知》提出统筹做好各地能耗双控考核,明确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但仍需纳入能耗强度考核。《通知》同时要求有效衔接地方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在综合考虑新增可再生能源扣减等因素后,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充分体现能耗双控管理“放”与“收”的科学统一。
五是做好组织实施。为确保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顺利实施,《通知》明确了数据报送与核算机制,每年1月底国家能源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初步数,4月底前提供最终数,6月底前,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最终核定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数据,分三次报送后完成最终核算。此外,《通知》还提出加强对各地区绿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符合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复议制度,杜绝虚假交易、数据造假等具体要求。
一图读懂
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