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评审结果公示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有关要求,近期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会同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司局组织专家开展了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将得分前19名的城市确定为试点城市,包括(以下按行政区划排序):天津市滨海新区,山西省晋城市、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莆田市,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湖南省株洲市,四川省内江市,陕西省延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张掖市、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现将上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7日。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实名)形式,反馈至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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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