笃行不辍 开启新时代城市供水新征程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2〕4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2023年4月1日,城市供水全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供水全流程保障体系和基本健全的城市供水应急体系。基于个人理解,谈几点认识:
一、深刻认识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是人民的,城市建设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幸福。城市供水是最基本、最普惠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福祉,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人民群众对供水安全和供水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民之所盼,政之所向,《通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对供水的新期待、新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系统施策,持续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新挑战。近年来,受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突发污染等因素影响,城市供水安全形势更为复杂。2020年7月,湖北恩施清江水源地受强降雨诱发的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影响,城区供水基本中断。2022年7-9月,长江中下游持续高温干旱,部分城市出现水源紧张局面。2022年9月,由于持续干旱少雨,吉林通化市水源水体中嗅味物质急剧增加,引发自来水异味。
提升城市供水系统品质的新需求。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市供水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支撑了波澜壮阔的城镇化进程。截至2021年底,全国城市供水综合生产能力3.2亿立方米/天,供水管网106.0万公里,年供水总量673.3亿立方米,供水普及率99.38%,建立8个国家供水应急救援基地。但也应看到,部分城市仍存在水厂工艺与水源水质不适应、二次供水管理机制尚未理顺、应急供水能力不足等问题,供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存在,迫切需要推动相对落后地区供水系统提质升级,实现城市供水高质量发展。
二、构建高质量的城市供水设施体系。
因地制宜,改造提升。水厂净水工艺并非越复杂越好,而是应该在保障出厂水水质稳定达标的基础上,考虑水源条件、水厂建设与运行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通知》从我国城市供水的实际出发,按照“先评估、后改造”的思路,提出各地要先对照GB 5749要求,开展水厂净水工艺和出水水质达标能力复核,重点关注感官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新增指标、限值加严指标以及水源水质潜在风险指标;需要改造的,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卫生规范要求尽快实施升级改造。上述要求针对性强,能够有效指导各地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动供水设施改造,防止一刀切,避免一哄而上。
强化水源风险应对。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Ⅱ类水质标准。即便如此,由于GB 3838已长达20余年未修订,其与GB 5749不协调的问题已经愈发突出。GB 5749中有26项指标(不含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在GB 3838中没有体现,尤其是对人民群众直接感受有直接影响的臭和味、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等嗅味相关指标。因此,有可能会出现水源水质“按标准评估合格”但净水工艺难以处理的局面,对城市供水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对此,《通知》提出,当水源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或存在臭和味等不在水源水质标准内但会影响供水达标的物质时,应协调相关部门调整水源或根据需要增加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
推进老旧管道更新改造。部分城市供水管网“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管网老化、破损严重,既影响供水水质,又增加漏损。2022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建办城〔2022〕2号),提出了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目标和主要任务;2022年5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国办发〔2022〕22号),提出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又进一步发文明确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要求。对于新建供水管网,《通知》明确了管材和建设质量要求;对于老旧供水管网,《通知》提出各地要编制本地区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加快更新改造;对于供水管网系统的管理,《通知》提出应采取分区计量、压力调控、优化调度、智能化管理等措施,实现供水管网系统的安全、低耗、节能运行。上述要求有利于控制管网配水过程中的水量漏失,保障水厂到龙头水质,满足用户的水量、水压、水质要求。
破解“最后一公里”难题。居民加压调蓄设施是城市供水的“最后一公里”,部分老旧设施水质容易出问题,也是居民投诉的重点环节,通常由开发商负责建设,管理主体相对多元,有供水企业的,有交由物业的,由业主委托其他单位的。部分开发商在建设时,采用管材不佳,造成居民加压调蓄设施“先天不足”。业主委托交付非专业单位后,由于缺乏专业的维护,使得居民用水水质水压得不到保障,造成居民加压调蓄设施“后天失调”。在总结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通知》以保障供水服务为本,压实城市人民政府责任,从四个方面着手破解居民加压调蓄设施管理难题:一是摸清底数。要开展居民加压调蓄设施普查,摸清设施供水规模、供水方式、水质保障水平、服务人口、养护主体等基本情况,并建立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二是统筹新建设施。鼓励新建居民住宅的加压调蓄设施同步建设消毒剂余量、浑浊度等水质指标监测设施,统筹布局建设消毒设施,确保达到新水质标准要求。三是更新改造老旧设施。要对不符合卫生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居民加压调蓄设施,加快更新改造。同时,在总结2021年郑州“720”暴雨对居民加压调蓄设施影响的基础上,《通知》提出,要落实防淹、防断电等措施,探索在建筑小区、楼宇的进水管道上安装可连接供水车等外部加压设备的应急供水接口。四是创新机制,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通知》提出,鼓励将居民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针对部分地方出现的居民加压调蓄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后由居民用电价格改为工商业用电价格等问题,《通知》明确了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居民加压调蓄设施,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上述要求理顺了居民加压调蓄设施的管理机制,推动运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居民加压调蓄设施难题,保障了广大居民加压调蓄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三、构建高效率的城市供水应急体系。
完善供水应急预案。近年来,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出现一些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如由于极端降雨或极端干旱导致的水源水量水质的急剧变化、长距离调水过程中水质的异常变化、水源上游突发性污染等,但部分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未做相应的调整,导致预案的针对性不强、可实施性偏弱。对此,《通知》提出,各地要完善供水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在水源突发污染、旱涝急转等不同风险状况下的供水应急响应机制。
提高供水应急能力。《通知》从企业层面和政府层面分别提出了应急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在企业层面,要针对水源风险,研判潜在的特征污染物,加强相关应急净水材料、净水技术储备,完善应急净水工艺运行方案。在政府层面,要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同时,为进一步推动国家供水应急救援基地规范运行,《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国家供水应急救援体系运行机制,8大区域救援基地所在省(区)、城市,应建立应急净水装备日常维护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不断提高供水应急救援能力。
增强供水系统韧性。供水设施的稳定运行与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事业单位密切相关,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务求从严从细从紧。《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城市供水行业安全防范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取水口、水厂、泵站等重点目标及其重点部位综合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供水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疫情期间,各地抗疫保供的任务尤其繁重,对此,《通知》提出,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着力提高供水设施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四、构建高水平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
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监测能力。上世纪90年代,原建设部组建了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目前包括1个中心站和44个国家站,各省根据实际需求组建了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监测站根据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委托,深入开展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应急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各地供水的薄弱环节,在支撑政府履行相关职能、促进行业有效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知》提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对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重点水质指标全覆盖检查。
强化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近年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每年部署开展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并将二次供水卫生纳入抽查内容。根据《2021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1年全国生活饮用水卫生(供水)被监督单位10.4万个,对生活饮用水卫生(供水)监督检查13.0万户次。《通知》提出,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科学配置企业内部水质检测能力。供水企业在配置水质检测能力时,需平衡设备购置、人员成本与使用效率、效益之间的关系以及自行检测与委托检测的关系,既要满足内部质量控制要求,又要避免重复投资、闲置浪费。为规范供水化验室的能力设置与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将供水化验室根据供水厂规模分为三级要求,对每级实验室应当具备的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水、工序水的检测能力做出了详细规定。《通知》提出,城市供水企业和加压调蓄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CJJ/T 182等相关标准科学配置检测能力,规范开展水质检测。同时,《通知》提出进一步完善供水水质在线监测体系,有利于对供水水质异常变化的早识别、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五、构建高标准的城市供水服务体系。
规范信息公开与服务流程。开展供水信息公开,有利于加强全社会对供水企业的监督,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修订后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对供水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22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部署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激发市场活力,减轻各类市场主体及人民群众不合理负担,《通知》要求,城市供水单位应依据《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城镇供水服务》(GB/T 32063)等制定实施细则,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通知》还提出,各地要在保障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简捷、标准化的供水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和时限,优化营商环境。
推进供水智能化运行管理。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全力推动基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提升传统基础设施的同时,带动新技术的应用与新产业形态的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发展动力的转换。《通知》提出,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建设城市供水物联网及运行调度平台,实现设施底数动态更新、运行状态实时监测、风险情景模拟预测、优化调度辅助支持等功能,不断提高供水设施运营的精细化水平。同时,为提高供水系统运行管理水平,《通知》提出要加大对水厂运行、水质检测、管网运维、企业运营管理等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
六、构建高效能的城市供水安全监管体系。
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业务管理涉及多部门协同,要强化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通知》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对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对城市水源保障、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供水管理与运行机制等进行中长期统筹并制定实施计划;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供水规范化评估、供水水质抽样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整改落实;要及时、准确掌握城市水源、供水设施、供水水质等关键信息,并为城市供水监管提供业务支撑。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要依法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持续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检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行而不辍,未来可期。“十四五”是我国城市供水提质升级的窗口期、攻坚期。《通知》精准把握城市供水发展规律及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锚定发展目标,通过着力构建城市供水的更高质量设施体系、更高效率应急体系、更高水平水质监测体系、更高标准服务体系和更高效能监管体系等五大体系,提升城市供水有效供给和安全供给水平,必将推动城市供水迈上新台阶、奋进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