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处置量约80000吨 成都市龙泉驿区2022-2023年度污泥处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
6月21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2022-2023年度污泥处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供应商主要负责芦溪河污水处理厂、芦溪河污水处理二厂、芦溪河临时污水处理设施、西河污水处理厂、西河污水处理二厂、西河临时污水处理设施、乡镇及微型污水处理站等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泥处置(污泥收集、运输、处置和检测),处置量约80000吨/年。
污泥处置投标单价不超过320元/吨(包括污泥收集、运输、处置和检测等所有费用),投标总价不超过2560万元,服务期限内处置污泥量超过或者达不到80000吨,按照中标单价,以实际处置污泥数量结算。
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2022-2023年度污泥处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1.1项目概况
龙泉驿区西河污水处理厂、西河污水处理二厂、芦溪河污水处理厂、芦溪河污水处理二厂及临时污水处理设施等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年处置量约80000吨。本项目拟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名中标人提供相关污泥处置服务。
1.2服务范围
供应商负责芦溪河污水处理厂、芦溪河污水处理二厂、芦溪河临时污水处理设施、西河污水处理厂、西河污水处理二厂、西河临时污水处理设施、乡镇及微型污水处理站等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泥处置(污泥收集、运输、处置和检测),处置量约80000吨/年。
1.3服务要求
1.3.1在生产过程中确保废水、废气、废渣不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并做好污泥控制的措施和预案,同时供应商的最终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龙泉驿区污水处理厂污泥达到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要求。
1.3.2★供应商须承诺进行处置的污泥以及临时堆放的污泥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承担。(投标时提供承诺函)
1.3.3★供应商必须具有污泥处理处置的场地及相关设施,日处理污泥200吨以上的处置能力(联合体投标的,合计处置能力须大于200吨/日),处置设施符合环境规范,污泥暂存池具有防雨、防渗措施。(投标时提供承诺函)
1.3.4污泥处置方式需满足以下相关标准之一:《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泥质》(GB/T24600-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25031-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CJ/T314-2009)。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最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1.3.5污泥装车地点
西河污水处理厂、西河污水处理二厂、芦溪河污水处理厂、芦溪河污水处理二厂。
1.3.6污泥运输要求
一、运输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
二、运输车辆应采用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并固定车辆报甲方备案,如有调整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同意;
三、装污泥时,驾驶员应服从污水处理厂厂方装车人员的安排,不得擅自开启甲方的装车设备,过磅称重后,双方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登记单》上签字,乙方将污泥运至处置场所后需再次过磅称重交甲方备案;
四、污泥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
五、污泥清运车应在指定线路行驶,不得随意倾倒。甲方一旦抽查发现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有倾倒污泥的行为,将处以5万元/车/次的罚款,并承担污泥清理处置等相关费用;
六、乙方负责与污水厂负责人对接协调及时运输污泥,若运输滞后2天及以上将处以5万元/次的罚款(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双方另行协商);
七、运输车辆需按甲方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终端数据传送到甲方。
1.3.7检测要求
供应商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处置后的泥质进行检测,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检测情况进行抽查或委托监测机构对处置后的泥质进行监测。对不能提交检测报告或检(监)测不合格的,采购人将不支付污泥处置费,并有权终止合同和追究相应赔偿。
1.3.8污泥计量
一、中标人在污水处理厂将污泥装车,经污水处理厂装车人员检查无渗漏,并进行过磅称重后,采购人、中标人、污水处理厂三方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登记单》上签字。中标人将污泥运至处置场所后需再次过磅称重。
二、污泥处置量原则上以污水处理厂称重数据为准。污水处理厂的称重数据与中标人处置场称重数据不符时:a、若中标人数据高于污水处理厂数据,以污水处理厂数据为准;b、若中标人数据低于污水处理厂数据,相差2%以内时,以污水处理厂数据为准;相差超过2%时,以中标人称重数据结算处置费,同时超出2%部分按此部分污泥处置费的3倍处以罚款,由采购人在当月污泥处置费中扣缴。
三、供应商应每月提供给采购人各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称重单各一份。每月底采购人、中标人和各污水处理厂对本月污泥处置量进行核对,经采购人、中标人和各污水处理厂共同确认的污泥处置量作为污泥处置计量和结算依据。
1.3.9在生产过程中确保废水、废气、废渣不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并做好污泥控制的措施和预案,同时投标人的最终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我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达到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要求。
1.3.10供应商应保证处置中、处置后及临时堆放的污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3.1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供应商作业期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3.12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服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1.4商务要求
1.4.1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1年。
1.4.2★付款方式
采购人每月末核实污泥处置量,根据核实确认的处置数量,计算污泥处置费,于下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中标人。
1.4.3验收要求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进行验收。
1.4.4★最高限价
污泥处置投标单价不超过320元/吨(包括污泥收集、运输、处置和检测等所有费用),投标总价不超过2560万元,服务期限内处置污泥量超过或者达不到80000吨,按照中标单价,以实际处置污泥数量结算。
注:本章加★条款为符合性审查内容,未响应或不满足的做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