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条!5月1日起 这些环保新规、新标准将正式生效!

慧聪水工业网 2022-05-06 08:51 来源:环保在线整理

环保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01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19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2 《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23日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并明确了六项违规行为,指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2年3月20日于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共包含七章七十四条内容。

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联网。并对城镇污水处理、清洁能源开发、大气污染治理分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噪声防治等作出明确规定。

04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2年3月29日,于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青海省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持续改善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05 《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

2022年3月31日,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洪泽湖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与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作出了规定,明确将加大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同时,江苏省还将建立健全与相邻省份、本省相邻区域之间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各市——

06 《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25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经营者未将建筑垃圾运往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07 《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8《衢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由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针对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运营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中心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二次分拣中心。对于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9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于2022年1月13日安徽省六安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该办法明确将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0《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于2022年2月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相关单位、个人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包括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收运处理企业、以及各级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对其行政区域与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同时,还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等违章行为设定了具体罚则。

环保标准:

11 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

2022年3月25日,由住建部公开,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和质量评价,对于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作业参数、组合作业工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清扫保洁等级道路的道路清洁度评价包括道路感观质量检查、道路可见垃圾及污渍密度检测利路面尘土量检测。

12 天津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于2022年4月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规定了天津市内钢铁和焦化工业中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钢铁和焦化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和焦化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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