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怎么用
慧聪水工业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近期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市民朋友可在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查阅原文,如有意见建议,可在2021年3月5日前反馈。
《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指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及设备,主要包括户外支管(沟)、干管(沟)、检查井、沉泥井、提升泵站、处理终端等建(构)筑物及设备。
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村(社区)委员会协助做好巡查、检查、监督等工作,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户管、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应在村(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村规民约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运行维护单位应定期对出水开展水质监测,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日处理20吨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开展常规(监督性)水质监测,监测频次每年至少两次。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953)要求。此外,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治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运维主管部门应加强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