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国外 国内溢流污染控制现状问题及思路
慧聪水工业网导读:城市污水合流制溢流污染问题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掣肘问题,该问题能否有效及时地解决都深深影响着我国污水治理提质增效的进程。本文总结了我国在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上亟待解决的五大问题,以期能够引起行业共鸣,尽早解决这一水环境掣肘问题。
目前中国正值多雨季节,“暴雨过后变黑臭”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其中,城市污水合流制溢流污染问题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掣肘问题,该问题能否有效及时地解决都深深影响着我国污水治理提质增效的进程。前不久,E20水网固废网发布了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凯军对合流制溢流污染的思考,本文总结了我国在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上亟待解决的五大问题,以期能够引起行业共鸣,尽早解决这一水环境掣肘问题。
很多发达国家也曾经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比如,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大城市也都是以合流制为主的排水系统。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美国的一些城市已开展数十年的CSO溢流污染控制,且仍在继续。中国的CSO溢流污染控制在上世纪90年代于上海进行率先探索。
前段时间,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及生态环境部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曾经组织召开了“促进城市黑臭水体长治久安推动城市面源污染全面管控研讨会”。北京建筑大学教授车伍、生态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水环境部主任王东、中国城规院北京公司生态市政院院长王家卓、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凯军、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研究员刘艳臣等业内专家共同探讨了溢流污染的现状问题及控制思路。
学习国外经验,反思国内做法之不足。本文总结了我国在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上亟待解决的五大问题,以期能够引起行业共鸣,尽早解决这一水环境掣肘问题。
CSO污染控制法律法规需完善
中美CSO污染控制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比
在CSO污染控制上,美国很早就将其列入法律法规中。车伍介绍,1948年,美国国会通过FederalWaterPollutionControlAct(FWPCA),作为美国水污染控制的基本法律。经历多次修编,1972修编后改为“CleanWaterAct”,确定水污染控制的总体框架。将合流制系统溢流污染控制,与分流制系统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纳入排放许可管控体系中。2000年美国《清洁水法》修编,CSO污染控制写入该法案,联邦法律成为重要基础依据。
王家卓提到,日本曾针对雨天合流制污水溢流排放的标准发布了《下水道法施行令》。
在我国,CSO污染控制还有待纳入国家法律保障体系。2006年印发了《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通知,才有了关于雨污分流的相关政策。2013年颁布的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强调,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与处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针对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建设等提出要求。
CSO污染控制相关标准规范应尽快出台
针对CSO污染控制标准,国外一般将控制溢流频率作为主要控制指标,污水厂的设计要能适应雨天流量(wetweatherflow)。
美国各地CSO污染控制指标
车伍指出,在CSO污染控制上,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国会授权研究、开发和示范CSO污染控制技术。1975年之前,国会通过《清洁水法》,构建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NPDES)。1989年,美国EPA发布国家CSO控制战略(NationalCSOControlStrategy)。1994年,EPA发布CSO控制政策(CSOControlPolicy),进一步明确了CSO控制的具体要求。
美国通常采用溢流控制率和溢流次数作为CSO污染控制指标。EPA一般要求不低于溢流频次4-6次,85%溢流总量削减,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王家卓介绍,1982年日本发布的《合流制下水道溢流对策与暂定指南》提出,合流制的溢流控制标准为等同于分流制的污染水平。《下水道法施行令》进一步明确了雨天合流制污水溢流排放的标准。
而我国目前还缺乏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的政策、规范和技术指引,暂无CSO污染控制的专项标准规范。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中也缺少相关推导确定方法,缺少CSO污染的排放或控制标准、模型模拟、监测评估、方案比选、融资等重要内容。
王凯军认为,CSO治理顶层设计优先、需要确定明确的路线图,建议我国加快制定城市面源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雨水污染物削减技术规范。
王家卓表示,我国应尽快出台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政策和技术指南。刘艳臣也建议,应加强雨水管理顶层设计,提出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的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放标准体系。围绕“河长制”管理形式的断面达标考核方式,提出适宜性合流制、分流制面源污染控制考核方法。
防止一刀切推雨污分流改造
目前,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地区,合流制与分流制并存。他们不再简单折腾雨污分流改造,不再简单提倡现状合流制地区做雨污分流,主流思想是“makethebestofwhat’stherealready”。分流制地区要分彻底,同时推广源头污染控制,合流制地区控制好溢流污染。而且,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大量合流制排水系统,但是水环境并不差。
车伍介绍,美国的雨污分流改造未有联邦层面的统一要求,作为CSO污染控制的技术措施之一。很少有城市进行完全雨污分流改造,多是结合其他技术措施针对性实施。
其中,EPA研究表明,完全雨污分流改造通常是最为昂贵的方案。少数实施完全或大规模雨污分流改造的城市,多为一些合流制区域面积或比例较低的小城市(丹佛)。
“合流制普遍存在,也必将长期存在。合流制溢流污染,避无可避!”王凯军直言。
日本合流制覆盖面积
王家卓提到,日本合流制下水道覆盖的城市有192个(8.7%),覆盖面积2270平方千米(20%),服务人口约30%。在相对稳定的合流制区域,不再简单的合流制改分流制,而是出台了相关技术指南。
“我国一些领导的认识存在严重误区,片面认为分流制就是好的,合流制就是不好的,曾经出现‘一刀切’现象。”王家卓指出,有些城市简单认为合流制就是造成水体黑臭的原因,治理中重点不是重视排口治理和截污,而是重点放在雨污分流改造。缺少深入系统分析,“合改分”的代价与效果不明确。
灰绿结合措施控制CSO污染
国外一般采用灰绿结合的方法,来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调蓄池和溢流口治理一般是标准配置。
车伍介绍,美国亚历山德里亚2016年修编原有CSO控制规划,构建评估体系,对多种不同种类的技术措施进行比选。方案评估表明:完全雨污分流策略为3~4.5亿美元,灰绿设施结合策略为1.3~1.9亿美元,最终放弃完全雨污分流改造。最终方案为建设1条0.6万m?的调蓄隧道和1座1.1万m?的调蓄池,并结合GI实施及局部雨污分流改造。
日本雨水流出抑制设施
王家卓介绍了日本具体的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对策。1)排水口设置必要水力设施,减少溢流入河漂浮物;2)雨水源头减量;3)管网截流,修复,确保2倍截流倍数;4)调蓄;5)污水厂有针对性的设计,主要是引入了高速过滤系统,旱天滤速400m/d,雨天可达到1000m/d。
王家卓建议,树立系统治理的思路,用海绵城市的理念,绿色灰色基础设施相结合,控制溢流次数。大型灰色基础设施,尤其是深层调蓄隧道,要慎重论证,尤其是考虑到运维。
王凯军认为,海绵城市重点应该是解决城市面源污染控制的最后一公里。根据国家地理信息系统,精准构建灰绿复合海绵空间解决CSO问题。利用地形、河道精准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结合储存等灰色基础设施有效解决溢流雨污水(CSO)问题。
昆明滇池水环境治理技术总顾问葛敬通过滇池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实践,对于城市黑臭水体及面源污染的管控,他建议采用“管理+体制+标准+技术+工程+考核+监控+预测”治理模式,结合科学系统的规划设计,以及核心技术,采用适合的商业模式,构建以“政府统筹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管控体系,才能形成完整的城市黑臭水体及面源污染的治理模式。
补齐管网短板,提高污水厂进水浓度
我国目前的排水系统还存在很多短板。“我国城市排水管网基础设施存在长期投入不足、重厂轻网,管网建设明显滞后于城市化进程。”王东指出,这直接带来的结果就是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浓度低。
依据2017年监督性监测数据,在4304座污水处理厂中,2394座污水处理厂出现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150毫克/升的情况,占比55.62%,主要分布在长江流域、珠江流域,其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150毫克/升的污水处理厂分别有764座、410座,分别占所在流域内污水处理厂总数的62.37%和68.33%。
刘艳臣指出,排水管网错接漏接、破损破裂的不良现状导致入流入渗、路面坍塌。而且,管网由于降雨、河水倒灌、潮汐倒灌、山水入渗等原因导致入流入渗带来的额外水量造成管网负荷高,溢流风险大,也加重了隐形溢流污染。
王东建议,应落实城市治污责任,加快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效率。以进水浓度低的污水处理厂为抓手,加强排水管网检查、评估及修复,强化雨污混接排查整治,提升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水平。适度聚焦、精准支持,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向污水处理率低的重点城市适度倾斜。
王凯军认为,我国应该修订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鼓励雨季超水力负荷处理,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协同控制城市面源污染或雨水溢流污染。
我国的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之路任重道远,与国外还存在不少差距。应在理念、顶层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措施等方面齐发力,助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还老百姓水清岸绿鱼翔浅底。(注:本文对原文略作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