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 这些违法行为要不得!企业应如何防范环境风险?
慧聪水工业网 企业主要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法律责任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排污申报、环境税、排污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贮存、处置、转移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
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安装或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法律责任
拒绝或不配合环境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违反环境污染有关刑事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法律责任
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分析
偷排、规避监管法律后果
如果经过调查证实相关企业确实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按照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要求: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废气超标排放、偷排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恶臭气体直排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危废流失、渗漏、未标识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固危废管理混乱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另外,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负刑事责任。
企业环境违法后果
1、名誉影响(网上信息公开)
2、经济受损
3、信贷收紧
4、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5、人身自由(拘留或涉刑违法)
6、差别化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红、黑企业分别每度上调电费0.05元和0.10元)
7、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