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污进入“一证式”管理模式 盘点各国排污情况

慧聪水工业网 2016-11-23 08:54 来源:央广网

慧聪水工业网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昨天发布。环保部表示,将尽快在全国范围建成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

中国排污进入“一证式”管理模式 盘点各国排污情况

所谓排污许可证,是指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也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从80年代到现在,浙江、江苏、内蒙古、四川等25个省份先后不同程度地制定了本地排污许可证相关法规。截至目前,全国发出的排污许可证达到24万个。但环保部大气司副司长汪建表示,受制于“缺乏有效顶层设计和具体实施办法”,这项制度实施效果不佳。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今后排污许可制度要实现“一证式”,生命周期的排污许可管理模式,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多排放多担责。

汪建介绍,《实施方案》提出企业主动申领排污可证,承诺按证排污,开展自行监测,要定期公布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严格的依证监管,是许可证有效实施的最关键的环节。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门对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执法监管,统一到排污许可证上,执法检查要核实企事业单位的排放数据,同时把监管执法的时间、内容、结果和处罚决定记录排污许可证这个平台。

该《实施方案》的发布对企业的排污量提出了进一步的硬性要求,我国蹒跚起步20多年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终于进入全面启动时代。事实上,排污许可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在有的国家已执行数十年。

美国是最早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的国家之一,以污水排污许可证制度最具代表性。美国污水排污许可证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许可证从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和水质标准两个层面控制污染排放。

据美国纽约华尔街多媒体记者林健介绍,美国的排污制度实施时,企业自我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美国,对于工厂排污,各州和联邦都会依照着严格而完善的法规一同进行管理监督。例如,依照《新建排放源审批》的建设许可证审批制度,每个新建排放源,或对已有排放源进行的重大改、扩建工程,都必须要上报州或着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不达标者不予批准。虽然法规非常的严格,但是其制定却非常灵活。例如,美国特别注重运用市场手段来控制大气污染,这主要体现在“泡泡政策”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当中。泡泡政策规定,整个工厂如果有若干个排放口,只要工厂的总排放量不超过标准,允许各个排放口的排污量有多有少,互相调剂。而排污权交易规定,不同所有者的工厂之间排污权的交易必须是有偿的,于是,排污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

政策还规定在环境品质没有达标地区,每一项交易要承担削减排污量10%到20%的义务。这相当于政府征收的实物税。显然,要求的义务削减量越高,能够成交的排污权越少,企业靠它提高经济效益的机会越少。这两个制度充分发挥了市场的功能:对于治理成本较低的企业,它们愿意努力的改善公益,减少排污量,节约排污配额用以交易获利;而对于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则可通过交易,以较低的价格获取排污配额,满足自己的排污需求。无论是哪个企业,为了能够长效获利,大家都会自觉主动地减少排污。

再把目光转移到南半球澳大利亚。将大自然视为珍宝的澳大利亚对企业的排污要求是苛刻的。有意思的是,澳大利亚倒不是直接硬性规定企业排放的数量,而是将排放量作为商品来买卖。

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介绍,对排放量需求高的企业自然要花更多的钱去购买排放量,但政府对排放总量有一定的控制。

澳大利亚在排污问题上一直存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政府根据环境状况,制定出某个地区的环境质量目标之后,将整体排污量划分成不同的小份,然后通过分配,定价出售,或者竞价拍卖等形式转给每一个排污单位,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需求,买入或者卖出相应排污量。实际上是把排污量作为一种商品,在一个模拟市场内进行买卖和交换,如果企业需要更多排污量,只能通过高价转卖获得,所以企业在排污时,不得不考虑是否可以将排污量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整体的排污总量是可以由政府控制的,这样相应就起到了一个减少和控制排污的作用。此外,如果对排污数量存在隐瞒,虚假的行为,澳大利亚的惩处力度也是相当大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排污相应法规,对于企业可以开出高达百万罚金的罚单,而自然人会处以25万澳币的罚款,以及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高达8年监禁。

最后我们将目光投向高呼环保口号的欧盟。欧盟对所有成员国的排污总量有严格要求。欧盟建立的许可证制度,为欧盟各成员国许可证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和基本框架。作为欧盟的“领头羊”、工业最为发达的成员国,德国对自己的排污提出了什么要求呢?

据澳大利亚观察员薛成俊介绍,根据德国水资源管理法第57条,所有废水都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后才能排入水系,也就是说不能直接排入到江河湖海等大自然当中,所以无论是生活废水还是工业废水,都要进行净化处理。除了大型污水处理中心之外,德国各地还有很多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流入到污水处理中心,或是通过收集池收集之后进行净化处理。

根据法律要求,德国餐饮业都要安装油污过滤装置,对烹饪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初步过滤,还有如高速公路在一些路段旁都有专门的废水收集池,对路面雨水进行收集过滤,用自然方法降解水中有害物质。对于工业废水则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因为正是由于工业造成的严重水污染问题,德国才于1957年颁布实施了水资源管理法,要求工业企业必须要建立废水排放管道和过滤设施。该法实施之后立竿见影,以德国著名的工业区鲁尔区为例,到80年代初,就已经建成了118处污水处理设施。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要求也越来越严苛,到今天,曾经是重度污染的鲁尔河水质,再次达到了可游泳标准,在德国可游泳水标准非常高,对于造成水污染的责任者,根据德国刑法第324条,最高可处以5年监禁,或者是相应的罚款,对于罚款的数额,每个联邦州的标准不尽相同,并且每年都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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