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责险应当兼有强制性和任意性
慧聪水工业网 环责险应当兼有强制性和任意性保险,选取一些对于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发展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实施强制性保险,对于其他领域实施任意性保险。
由于违法企业经济能力和民事法律的赔偿限制等因素,大部分环境损失或者第三者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补偿。笔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可以为企业提供环境责任保障,不失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方法,有必要强制推行环责险。
环责险从2007年正式推行到现在已近10年,但是发展较为缓慢。环责险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没有明确而强力的法律保障;环责险的赔付率较低,费率较高,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运营的相关机制还不完善,如缺乏环境污染量化标准等。
2013年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选择了部分地区进行强制保险试点。推行强制保险后企业投保数量明显上升。以湖北省为例,试点前,累计投保企业仅有35家,不到企业总数的1%;试点后,2014年投保企业增加至155家,2015年投保企业为157家。
此外,与自愿保险相比,强制保险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保证赔付能力。环责险不是仅仅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的制度,更是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保障的制度,在这一方面,环责险与交强险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我国存在一些中小企业,不顾可能的责任风险,以牺牲环境换取自身利益,而在出现问题时,由于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受害人得不到应有赔偿,最后只能由政府出面来进行补偿。强制环境责任保险能够改善这一情况,由于保险的强制性,企业必须购买保险,保证在发生责任事故的情况下受害者能够获得赔偿,从而减轻政府的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有利于保护环境。在强制保险制度下,企业都要购买保险。在投保之前,保险公司将会对企业风险程度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保险费率,在这样的过程中,风险程度较高、设施不够环保的企业会被收取较高的费用,加重企业负担,从而倒逼企业进行转型,淘汰落后产能,使得企业不能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利益,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发挥了社会监管的职能。此外,保险公司还会对企业进行风险检查,分析风险因素,为企业风险管理提供支持。这些过程和措施都有利于监管和改善企业环保状况,降低发生环境污染问题的概率。
第三,降低逆选择风险。逆选择是指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在保险市场上,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主动投保的可能性较高,而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投保较少,而保险公司在未能识别企业风险的情况下,将所有公司按照一般标准进行承保,将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而在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所有企业都必须投保,从而降低了逆选择风险。
虽然,强制保险有上述优势,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强制保险要求所有企业必须投保,并会通过一些政策限制来保证推行,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对于一些新兴行业、中小企业会有较大影响,不利于其经营和发展。在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下,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来决定投保与否和所要投保金额,但是强制保险制度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效益。
鉴于上述对强制性保险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环责险应当兼有强制性和任意性。完善法律法规,选取一些对于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发展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实施强制性保险,对于其他领域实施任意性保险。在对重点领域进行强制时首先应完善法律制度。
总之,在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选择中,只有协调好企业利益和社会效益,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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