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保护目标未实现有啥后果? 环保部约谈河长
慧聪水工业网 为改变原来各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的管理格局,《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流域水质保护部门协调和跨县联合防治机制,并在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中引入约谈制度,这是此项立法的创新点之一。跨县联合防治机制、约谈制度有何规定、如何落实呢?
建立跨县联合防治机制
《条例》规定,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水质保护部门协调机制,还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时的处理机制、定期互通监督管理情况机制;同时要求建立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和职能部门,需要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条例》规定了潭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由政府主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部门协调机制,以及跨县级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共同解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约谈制度有待进一步细化
河(段)长责任制是我市在近几十年来治理潭江工作中积累、总结下来的重要经验,也是“潭江保护模式”的重要制度之一,《条例》对此予以固化。《条例》规定,县级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潭江干流、支流水质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河(段)长名单及其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引入约谈制度是《条例》创新之一,按《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未完成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的河(段)长进行约谈,督促其整改。
《条例》将约谈权力赋予了环保部门,对于具体如何实施约谈,《条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那么待《条例》实施后,环保部门准备如何来落实这一制度?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参照《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出台配套办法,明确约谈的事项范围、实施对象、方式、程序以及具体工作要求。该负责人解释,《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只是明确了环保部门“可以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也就是说,环保约谈主要是以教育警示起到整改和预防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环保约谈的效力,下一步,要在约谈和环境追责之间探索建立一种明确的联系,将环保约谈刚性化,把约谈定性为调查听证或申辩。另外,强化宣传引导,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约谈细节以及后续整改情况的跟踪报道,进一步发挥约谈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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