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慧聪水工业网 河北省衡水市日前出台了《衡水市水体达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市域内6条河流考核断面以上汇水区为工作范围,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确保在2020年前有力推动区域内6个劣V类水体断面达标,全面改善水体环境质量。据了解,衡水是河北省首家发布水体达标方案的城市。
加大外源污染治理
《方案》提出,衡水市将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新增产能。对上一年度水体不能达到目标要求或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衡水市还将滏阳河、滏阳新河、滏东排河、清凉江、滹沱河、江江河控制单元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敏感区纳入生态红线控制范围,于2016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同时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于2017年底前制定非法挤占河湖管理范围退出实施方案,非法挤占水域岸线的建筑按要求限期退出。
按照《方案》,衡水市今年年底前,将对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全部取缔,同时集中治理十大重点片区水污染。提升污水收集处置能力,今年年底前,衡水市要求所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在农村农业污染防治上,《方案》要求,到2017年底前,消灭“傍水”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乱象。同时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到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到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
开展河道整治与生态修复
合理优化水资源配置,恢复河流生态基流是改善水质的重要措施。《方案》提出,衡水市将进一步加大南水北调中线、引黄等外流域引蓄水工作力度,到2020年,全市开辟9条引水线路,缓解区域水资源紧张局面。并根据区域水生态修复及河湖水系连通需求,构建以衡水湖为核心、滏阳河为轴、多点多线输蓄并举、纵跨南北横贯东西、覆盖全域的生态水网。
在加强水资源调配基础上,衡水市还将开展河道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方案》要求,到今年年底,实现滏阳河水质明显好转;到2018年,滏阳河氨氮不超过6.5mg/L,其他指标达到Ⅴ类水质要求,河流生态功能初步恢复。
此外,推进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净化,重点在滏阳河/滏阳新河控制单元内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与滏阳河汇合区范围,构建尾水深度净化湿地生态系统,在污水处理厂尾水一级A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净化,满足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许可要求。加强河流生态湿地建设,因地制宜构建重污染河段河道湿地净化工程,强化水体自净能力。到2018年,完成滹沱河安平、饶阳主要入河排污口生态湿地工程建设。
投资120多亿元实施80余项工程
为达到《方案》要求的水质改善目标,衡水市将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水资源优化调度以及环境监测应急处理等六大类81项重点工程,总投资约121.52亿元。按年度计划,在今年年底前,衡水市将完成19个重点治理项目,总投资约3.46亿元;在2017年底前完成31个项目,总投资约40.62亿元;在2018年底前完成11个项目,总投资43.38亿元。
在加大治理力度同时,衡水市将严格环境执法监管。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沟渠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彻底消除武强县、武邑县滏阳河沿线涉水染料化工污染。
《方案》提出要全面推进河长制,建立入河排污口、河段、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市、县、镇(乡)、村4级“河(段)长制”管理体系。河长由河流所属行政辖区政府主管领导担任,负责推动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目标任务。
2.2政策问题
1)尚未有有效的激励海水淡化发展的产业政策,目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对从事海水淡化相关的企业扶持力度还不够大,海水淡化行业的发展还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
2)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标准体系尚需建立健全,目前我国仍未建立非常规水源利用标准体系,未将海水淡化技术标准项目纳入体系之中。随着海水淡化产业的发展,现有的标准难以解决海水淡化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急需完善和健全。
2.3管理问题
1)目前分管水资源、海水淡化及新兴产业的水利部、海洋局、发改委等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在海水淡化各个环节职责分工不够清晰,部门之间没有很好的衔接,致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未能充分履行和发挥其在海水淡化与管理过程中应有的职责和作用。此外,由于体制和条块分割等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未参与海水淡化工程的建设计划全过程,致使海水淡化工程未能充分实现其利用效率和效益。
2)研发资金投入不足,缺乏公共的科研和创新平台。我国海水淡化技术是在国家重点攻关项目和政府支持下推动发展起来的,与技术先进的国家相比,研发资金投入相对较少。
2.4技术问题
我国海水淡化技术和产品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存在明显差距,海水淡化设备国产化程度不高。我国海水淡化技术经过30多年的研发,已取得了累累硕果,淡化设备的国产化率也在逐年提高,但一些关键技术和设备与国际上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2.5价格问题
目前我国海水淡化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水价结构体系不合理,致使海水淡化在价格上处于劣势。海水淡化水价格偏高是相比较而言的,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未建立起良性的水价机制,使得价格与价值脱节。水价是衡量民生的重要指标,我国长期实行补贴,水价普遍偏低,而海水淡化工程的建设从一开始就完全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资金来源大多依赖自筹和银行贷款,淡化工程的建设和运营不仅需要考虑运行成本,还要考虑投资效益,这种不对等的条件势必造成价格上的较大差异。
2.6环境影响问题
海水淡化的应用同时带来了对环境的潜在影响。由于现行的海水淡化方法水回收率较低,大部分海水经浓缩后被直接排回大海。在海水淡化过程中加入的化学药剂、吸收的热量、产生的腐蚀产物,以及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等的排放可能对海域环境和近海生态产生影响,也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3、建议和意见
以我国海水淡化现状和存在问题为基础,参考国外海水淡化产业先进经验,为促进我国海水淡化事业发展,切实解决沿海缺水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在此提出几点探讨性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尽快确立水利系统海水淡化规划、配置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地位。依据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水利部需承担将海水淡化纳入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的职责。鉴于我国《水法》、国务院机构“三定”方案中,未明确规定水利部具有海水淡化规划、配置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条款,因此建议水利部要首先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呈请国务院由水利部牵头开展调查研究,着手制定“海水淡化管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法制办进入立法程序。
2)明确水利系统海水淡化管理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任务。为扎实做好我国海水淡化规划、配置工作,在理顺体制、完善行业规章的基础上,从水利部至沿海地区各省、市、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明确负责海水淡化规划、配置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可以是原有职能部门(如水资源处等)也可组建常设临时机构。责任单位近期工作任务以海水淡化规划、配置和与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为主,同时对已建、在建工程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工程配置的合理性和已建工程的运行效果,为新建工程的规划、配置和建设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3)构建多水源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要将非常规水源,包括淡化海水和苦咸水、污水和废水的再生水、雨水等统一纳入到水资源配置中,为国家工业、经济发展和生活用水提供稳定可靠、可持续的水供应。将海水淡化作为避免过度倚赖地表引水工程的战略补充,采取“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多元化水资源供给策略,让靠海的城市、工业区,甚至于高产值的农业以海水淡化为主要水源。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则作为靠近山区的民生、工业和农业用水的主要水源,以确保地表水和地下水等传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维护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积极推进扶持海水淡化发展的经济政策出台。对符合水源工程性质的海水淡化利用工程及各类试点示范工程,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应纳入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渠道,加大中央与地方财政投入的力度。建议水利部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参与指导海水淡化工程供水价格和合理给予财政补贴,弥补海水淡化工程运行成本亏缺等方案的制定,促进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投融资、建设条件和综合调度运行管理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保障海水淡化工程特别是已建海水淡化工程可持续利用,提高水资源配置投资效益和保障区域的水安全。
5)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海水淡化技术发展。为促进我国海水淡化稳步发展并积极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建议水利部及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提高海水淡化规划、配置的技术水平,开展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和水利系统海水淡化科技项目的研究,通过试点示范工程的设计、建设、运用和科技项目研究创新,建立健全水利系统包括海水淡化内容的非常规水源利用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工作的责任制,加快制定各项技术标准,逐步夯实海水淡化利用规划、配置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建立海水淡化科技进步奖励制度并将其纳入水利科技大禹奖体系,设立海水淡化奖励基金,鼓励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我国海水淡化的技术与管理水平。
6)落实实施保障条件,确保海水淡化产业健康发展。为满足海水淡化规划、配置和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应建立海水淡化技术和管理的培训机制,强化培训工作。同时积极开展海水淡化科普宣传工作,消除社会公众对海水淡化特别是饮用海水淡化水存在的顾虑,激发社会公众对海水淡化的兴趣,使社会公众能自觉参与到所在区域海水淡化项目决策过程当中,提高海水淡化产业发展的社会公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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