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需当机立断
慧聪水工业网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日前联合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对芜湖市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芜湖市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芜湖石油分公司油轮码头1处。经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多次督促,截至目前,芜湖市人民政府未完成有关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工作。经研究,环境保护部决定对芜湖市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目前,在国内类似芜湖市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建码头的违法案例并非个案。各地环保部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处理类似的化工厂或其他污染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建安置区、居民小区等问题。芜湖市的这种情况值得分析和思考。
据了解,安徽省芜湖市二水厂建于1973年,其取水口设在长江干流,日取水量约25万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500米,下游200米,陆域延伸200米。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芜湖石油分公司于1952年在长江沿岸建设油轮码头一处,主要用于成品油装卸作业,年吞吐量约30万吨。这一码头在安徽省芜湖市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位于取水口上游约200米处。从两个建设项目建设的时间来看,芜湖市二水厂建于1973年,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徽芜湖石油分公司油轮码头建于1952年,码头建设在先,芜湖市二水厂后建。仅从道理上说,如果要求建设在先的安徽芜湖石油分公司油轮码头拆除,安徽芜湖石油分公司肯定感到亏。从法律上说,《环境保护法(试行)》出台于1979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才施行,相应的环保法律出台较晩,难以依此予以规范。
但笔者认为,城市水厂项目属于民生项目,保民生一定要放在首位。且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500米,下游200米,芜湖石油分公司建设油轮码头在芜湖市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位于取水口上游约200米处,明显违反了芜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芜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芜湖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船舶垃圾的;装载运输油类或有毒货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的。第八条规定,一、二级保护区分别禁止下列行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因此,环境保护部决定对芜湖市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芜湖市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项目,并做好后续工作,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求,是非常及时,完全正确的。
笔者建议,对于类似的问题,一定要依据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级政府要吸取教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政府在进行相关规划时,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事先征求环保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