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镇排污管理 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
慧聪水工业网某加工场未经批准私自铺设取水管擅自在古东工业区骏业街对开河段取水,区水务局给予立即停止违法取水、罚款、补缴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某加工场虽然补缴了水资源费,但未履行罚款义务。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已办结。
2014年12月17日,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在沙湾镇龙湾河古东工业区骏业街对开河段有人未经批准、违法取水的嫌疑,遂迅速进行详细调查。经查,系当地某加工场未经批准私自铺设取水管擅自在龙湾河取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此,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违法现场的照片、书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并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某加工场立即停止违法取水,拆除取水设施,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某加工场按要求停止了违法取水,拆除了违法取水设施,但未补办相关手续。
综合所有证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当事人某加工场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工程,违法取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水法》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惩处。2015年3月17日,区水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规定,决定给予某加工场立即停止违法取水;擅自取水罚款人民币44000元;补缴水资源费14666.4元的行政处罚。面对违法事实,经过宣传教育,某加工场虽然补缴了水资源费,但未履行罚款义务。
2015年12月14日,因当事人某加工场未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罚款义务,区水务局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12月25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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