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执行新调整水资源费 开征资源水费
慧聪水工业网 为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快水资源结构性调整,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水资源费进行调整,紧接着哈密地区出台《哈密地区资源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在哈密市范围内开始征收资源水费。
一、按照《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文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1、城市(镇)公共自来水:地下水0.12元/立方米,地表水0.06元/立方米;
2、地下水农业灌溉: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用水0.05元/立方米;非30年承包土地用水地下水0.4元/立方米、地表水0.16元/立方米;
3、非农业用水:
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地下水0.24元/立方米,地表水0.12元/立方米;
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1.2元/立方米、地表水0.6元/立方米;
4、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地下水0.5/立方米、地表水0.25元/立方米。
二、按照《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资源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15】80号)文件精神,哈密市范围内资源水费征收标准为:
1、对各类工业企业从事工业生产、附属品加工等取用地表水,按照资源水价基价2.0元/立方米征收。
2、对各类工业企业从事工业生产、附属品加工等取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2.0元/立方米、禁采区2.4元/立方米、一般超采区1.6元/立方米征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征收标准的60%执行;2018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
3、对城市自来水供水的工业、特种行业用水,按2.0元/立方米全额征收。
4、对于非农单位从事国有土地开发种植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0.4元/立方米征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征收标准的50%执行;2018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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