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实施《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科学管理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有效开展用水统计调查工作,切实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全国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单位构成、基本信息,以及名录库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步骤、责任分工、组织保障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坚持全国统一管理、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信息资料共享的原则,原则上纳入用水统计调查范围的取用水户必须录入名录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用水统计调查,必须使用名录库确定调查单位或抽样框。
《办法》明确,名录库总体由一套表调查单位和抽样调查样本单位两部分组成。各地开展名录库建设,应先将一套表调查单位和用于水量推算的抽样调查样本单位纳入名录库,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抽样调查样本单位范围。
《办法》规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开展名录库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名录库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名录库更新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纳入名录库的取用水户,应按照《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规定报送用水数据,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用水统计数据与取水监测计量、水资源费税征管等数据的比对,交叉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确保用水统计数据质量。
《办法》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统计、市场监管、税务、农业等相关部门主动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比对、调查核实,及时对名录库信息进行更新。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名录库管理制度和专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采取多种监测、管理和分析手段,加强名录库信息的动态审核,确保名录库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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