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美福寿螺入侵贵阳一饮用水源 专家:随意放生或致生态灾难

慧聪水工业网 2018-09-05 09:10 来源:贵州都市报

慧聪水工业网 记者日前从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获悉,有关专家日前在贵阳市郊阿哈水库进行水资源保护和生物调查时,发现已有外来生物福寿螺入侵阿哈水库。专家提出,应科学处置,别让外来螺种在饮用水源地几何级增长。

外来生物导致生态灾难的情形并不少见,福寿螺灾难是在长期繁殖中形成的,而在日常生活中,短时间导致生态灾难的则是人们的放生行为。

南美福寿螺入侵贵阳一饮用水源 专家:随意放生或致生态灾难

南美洲福寿螺。

阿哈水库发现福寿螺入侵

据了解,贵州大学水产系姚俊杰教授,水产系主任陈敦学博士、邵俭博士一行以及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渔政管理处有关人员,日前对阿哈水库进行水资源保护和生物调查时,发现已有外来生物福寿螺入侵阿哈水库,研究专家当场对福寿螺入侵情况进行了现场查勘。

专家通过对阿哈水库几个重要水域进行查勘,并对大中小各种体量的福寿螺及螺卵进行取样。专家初步判定:阿哈水库出现的福寿螺为外来水生生物,并于2016年进行的阿哈水库水资源保护和生物调查时已经发现,2017年未有明显影响,本年度福寿螺总量较大。

根据实地勘察情况,专家提出:阿哈水库是饮用水源,应科学及时处理,按照“控制增量,减少存量”的原则,科学评估、科学处置,要防止福寿螺继续“几何级”增长,也要防止在处置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姚俊杰教授表示,贵州大学水产系将会根据实地查勘情况和对样本的实验情况,集中水产系的优势科研力量,科学合理地提出处置建议。

据悉,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今后将加大与贵州大学水产系的合作力度,依托贵州大学的科技力量支持,全力保护饮用水源的安全。

南美福寿螺入侵贵阳一饮用水源 专家:随意放生或致生态灾难

专家在阿哈水库发现大量福寿螺卵块(粉红色处)。

外来生物入侵有多种原因

记者了解得知,外来生物入侵有的是历史原因造成,有的则是放生行为造成。

据了解,春夏秋季是部分爱心人士放生活动较为频繁的季节,他们会从水产市场上购买鲤鱼、团鱼、黄鳝、泥鳅等来放生。也有一些爱心人士,偶遇路人兜售野鸡、青蛙、蛇、娃娃鱼等动物时,为避免这些动物遭受刀俎,便将这些动物购买下来放生。还有一些放生人士,会到花鸟虫鱼宠物市场去购买一些蛇、龟、螺、蜥蜴等稀奇古怪的动物放生。而这些动物有很多是来源于国外,并非本土动物。

记者从部分爱心人士中了解到,大多爱心人士对放生是否科学这一问题不甚了解。“我们只知道,购买来的水生动物就放到水里,陆生动物就放进树林就行了。”一位放生人士说。

随意放生可能造成生态灾难

记者日前就如何科学放生这一问题请教了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站长冉景丞。

据冉站长介绍,有很多人把放归和放生混为一谈。放归更多的是体现在科学研究层面,是通过人工繁育条件使某一濒危物种种群数量增加,并对其经过严格的特殊训练后才放归大自然。比如国宝大熊猫、麋鹿的放归。而放生是普通老百姓为了做善事,把动物放生到野外。

但是,放生这一行为,最容易把外来生物带到本地来入侵当地物种,对当地生态环境带来威胁,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灾难。

“有些外来物种会严重危害当地的生态环境,使本地物种失去生存空间,导致其最终灭绝,破坏生物多样性。”冉站长举例说,比如巴西龟、鳄龟、福寿螺、小龙虾、牛蛙、食人鲳、雀鳝、清道夫鱼等等,这些外来物种的入侵性很强,对这类动物的放归是需要禁止的,而且还设定了罚则,对随意放生外来物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处以刑罚。

“即使是当地物种,同样不得随意放生,否则会对当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冉站长说,比如大量放生蛇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是把人家饲养的动物咬死了,那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

福寿螺,瓶螺科瓶螺属软体动物,外观与田螺极其相似,个体大、食性广、适应性强、生长繁殖快。福寿螺原产于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1981年作为食用螺引入中国,因其适应性强,繁殖迅速,食量大且食物种类繁多能破坏粮食作物、蔬菜和水生农作物的生长,成为危害巨大的外来入侵物种。福寿螺最容易辨认的特征是雌螺可以在水线以上的固体物表面产下粉红色的卵块,目前已被列入中国首批外来入侵物种。

其肉质可食用,但口感不佳,并不为人们喜爱。另外,福寿螺还是一种人畜共患的寄生虫病的中间宿主,极易给周围居民带来健康问题。食用未充分加热的福寿螺,可能引起广州管圆线虫等寄生虫在人体内感染。食用生的或加热不彻底的福寿螺后即可被感染,可引起头痛、发热、颈部僵硬等症状,严重者可致痴呆,甚至死亡。

相关法规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