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新招 “以补代罚”守护三峡库区青山绿水
慧聪水工业网 “重庆涪陵地处三峡库区,是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检察机关承担着守护库区生态环境的重任。涪陵区检察院的生态司法修复工作机制很有特色。”近日,重庆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洪广说。
为了保护库区生态环境、打击破坏环境犯罪行为,2014年12月,重庆市检察院将涪陵区检察院确定为集中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试点院,集中受理涪陵、南川、武隆、丰都、垫江5个区县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试点以来,涪陵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修复工作机制,通过出台一个办法、推广两种修复方式、发挥三个特色,建立了“123”生态司法修复工作机制,“以补代罚”守护青山绿水,取得良好成效。
一个办法“以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人员虽然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补偿,惩治、预防效果不明显,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依然难以提高。”涪陵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大槐说。
为了弥补生态环境,提高群众生态保护意识,涪陵区检察院坚持“修复与打击并重”的司法理念,结合办案积极探索生态司法修复工作机制,在与森林公安、法院、林业、渔政等部门联合调研基础上,出台了《涪陵生态司法修复实施办法》,从今年3月开始试行。
该办法明确了生态司法修复主体、修复方式、验收标准、监督措施等内容,建立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推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通过加强衔接、协调配合、相互联动,合力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两种方式“我院集中办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破坏林业资源和渔业资源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0%以上。”李大槐介绍。为此,该院结合案件事实、危害后果、修复可行性等因素,探索两种方式引导违法犯罪行为人修复受损生态。
“一是针对滥伐、盗伐林木犯罪,引导通过种植树木方式对生态进行修复;二是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引导通过放养鱼苗方式对生态进行修复。”李大槐说,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类其他案件,如污染水源、土壤、空气,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等犯罪,由于恢复成本高或具有不可恢复性,则引导通过放养鱼苗或者种植树木作为替代修复方式。
丰都人张某为了吃长江鱼,明知禁渔期、禁渔区不得捕鱼的相关规定,仍伙同李某、王某一起到长江里电鱼,在电鱼过程中被查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案件移送法院之前,检察官耐心教育张某等人,使张某等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造成的破坏。在今年世界环境保护日前夕,3人主动购买3万尾鱼苗,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渔政部门等监督下,将购买的鱼苗在长江内放养,数百名群众见证了放养过程。
李大槐说,在“以补代罚”的生态司法修复机制下,这样的场景经常在长江沿岸上演。
三大特色“我们的生态司法修复机制已经体现出了三个特色,首先就是遵循自愿、谁损害谁修复、因地制宜三个原则。”李大槐说。
第二个特色是体现三个统一:统一地点、统一标准、统一验收。为避免种植苗木地点分散无法有效监管,进而造成苗木存活率不高的问题,涪陵区检察院建立5个总面积达2500余亩的定点苗木种植修复地点,集中统一种植、监督和管护,并明确统一放养鱼苗、种植树苗的数量及大小标准。在放养或者种植苗木中,由林业局或渔政部门出具统一的验收标准,公检法及林业、渔政部门依标准验收。
第三个特色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生态修复具结书、从轻量刑建议书、判决书“三书”一致。李大槐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修复受损生态,应当签订生态修复具结书;验收合格后,检察机关制作从轻处罚量刑建议书,结合修复情况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法院经过审理,作出酌定从轻处罚的判决。
2015年以来,涪陵县检察院共监督破坏林业资源案件的22名犯罪嫌疑人主动种植2.2万余株苗木,修复面积达200余亩;监督破坏渔业资源案件29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放养20.2万尾鱼苗,生态司法修复工作成效初显。
分享按钮